配色: 字号:
担保公司以保函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是否可行
2020-11-20 | 阅:  转:  |  分享 
  
担保公司以保函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是否可行【案例】台海担保公司是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台海担保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具担保函
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014年,台海担保公司为张三向A银行的2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台海担保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未提供股东会决议。贷款到期后,张三未偿还贷款,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台海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台海担保公司以该笔业务保函未经股
东会决议即出具,A银行办理业务时未按公司章程审查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明显过错,主张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台海
担保公司对张三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分析】其一、根据《公司法》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台海担保公司未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担保事项,其为A银行出具保函的行为明显违规。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为非善意相对人,即明知道或应知
道担保函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时,相对人之后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数额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银行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按台海担保公司章程审查股东会决议,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非善意相对人。那为什么法院最终支判决台海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责
任呢?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当公司是以担保为主营业务时,即
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其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也应支持。本案台海担保公司是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银
行即使知道台海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未经股东会决议,也能主张其承担全额保证责任。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
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还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的其他例外情形: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对外担保合同
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法
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非善意相对人请求有过错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承担责任后,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使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其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一)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
,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二)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相对人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
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献花(0)
+1
(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