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人:黄文键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委托和基层组织的推荐,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开庭前收集了相关证据,根据刚才庭审调查,结合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现发表以下意见。
基本事实
被告李向原告借款L0万元,结算利息后,连同被告李向尤某借款本息W万元,经原告、被告李、汪三人协商同意,被告汪给原告出具BB万元借条一张,被告李在此借条上签了担保人。
辩论意见
被告李与原告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李201X年8月向原告借款S0万元,指定此款进李工行账户。工行转账凭据证明、由原告持有的银行卡转到李持有的工行卡两笔,共S0万元。
被告李201X年9月向原告借款S0万元,工行转账凭据证明、由原告持有的银行卡转到李持有的工行卡一笔S0万元。
以上两笔有借贷双方签字、有银行转账证明资金到位金额和方式、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具备借款合同基本要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二)汪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债务转移合同
被告汪某201Y年6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李、金额BB万元、有借贷双方签字、有自己的财产担保、有被告李担保签字、具备借款合同基本要素,但结合原告给被告李出具的“收条”来看,汪某出具的这张借条应视为债务转移合同。
(三)被告李的担保实质上应为连带责任担保
一是,原告借的资金直接进入被告李的账户,被告李是实际使用该资金的最直接受益人,他在汪某借据上签的担保,不同于没有从原告手中获得借款而凭空的担保。这是有区别的,民间通常所说的打酒只问提壶人就是这个道理。其实,当时被告李在现场也是这样认为的、在原告面前也一直表述的“若汪某真的不还原告的钱,李他还是要还原告这笔钱的”。
二是,被告李的担保没有写名属什么类型的担保,是因为被告李、汪、原告三人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要是有,被告汪也一定不会写“借条”,就直接写成了债务转移合同,担保方式也会直接写明是什么类型的担保。但从原告给被告李出具的收条上所写到:“此款已转汪某并由李担保收回,如有问题由李全力协助收回”,第一个担保收回,意为着就是一般责任的担保,第二个“如有问题由李全力协助收回”,就是连带责任担保的表述,因没有专业术语而在此又重点强调“全力协助”就是这个道理。这更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是,从原告经常与被告李电话联系,短信联系等方式找汪某还款来看,证明被告李也是为原告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从良知的角度,也应该与原告一起收到汪某这笔欠款。这些举动其实就是一个连带责任的做法。
综上理由,被告李的担保应按连带责任担保处理。
(四)尤某借款应在转移合同内
尤某出借款当时是通过了被告李、汪结算在BB万元以内,已经达成了尤的出借款转移在被告汪BB万元借条协议。因此,尤某W万元借款应在转移合同内。
(五)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
被告汪某出具借条BB万元,约定月利息2.4万元,即月利率为2.7%,年利率为32.4%。这个约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24%低于36%部分又未现金兑现,即按年息24%计算。
(六)二被告应当共同全额分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中,二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是过错方,值得一提的是,原告给被告李出具的收条,因为不是复式收条,所以只有被告李才能够提供,但被告李在第一次庭审中没有提供,导致原告一个官司做几个官司打,借出大额欠款收不回已经是雪、又加上霜,有点不道义。因此,被告李应当全部承担第二次诉讼费,与汪共同承担第一次诉讼费。
三、代理意见
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还原告借款BB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从合同约定时间起至还清款项止、全额分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信。
2020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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