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精选(202011)
2020-12-05 | 阅:  转:  |  分享 
  
获取40000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于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他人发放
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起诉
书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8起事实,因该3笔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均高于贷款金额,且黎
明信用社未采取诉讼措施回收贷款,此3笔贷款是否造成损失尚未确定;因借款人孙海超已
将贷款本金归还、被告人石某某的家属已代借款人曲明明归还贷款89万元,故起诉书指控
的第3起、第7起事实所涉贷款未造成损失;现有证据表明刘志刚个人决定将起诉书指控第
10起、第11起事实所涉贷款抵押物的他项权证返还给抵押物产权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与
石某某、于某某无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与纠正。石某某、于某某自愿认
罪,主动代为归还贷款,减少信用社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1060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鲁滨
人民陪审员杜景艳
人民陪审员李秀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菲菲

添加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微信大群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献花(0)
+1
(本文系沙丘小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