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总承包方应当列支分包成本的金额=结算总金额-分包单 位承担的税金-应收分包单位管理等。 但在实际工程中要注意到,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不能再从上式中扣 减,因为分包单位领用的原材料构成工程成本,而税金在总承包方确认 收入的时候,已经确认了损益。总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作为工程毛利的 构成部分,不需要再在分包结算的最后金额中予以确认。 例:某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与业主结算1200万元,其中 分包500万。已审定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400万元,根据分包合同, 总承包方收取分包方10%的管理费,不含营业税及附加3.30%。 这时,在实际处理时需要注意: ①、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与分包单位结算时扣除,不在账务上反映。 ②、分包单位的税应当在与分包单位结算时扣除。 即:分包单位的结算金额应当=500×(1-10%-3.30%)=433.50万元 最后补充差额进成本: 借: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分包成本-XX项目33.50万元(433.50-400) 贷:应付账款33.50万元 第1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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