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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
2020-12-21 | 阅:  转:  |  分享 
  
职业健康管理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证公司正常、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

3.术语

3.1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责

4.1综合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2安全管理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管理。

4.3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实施工作。

5.工作程序

5.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1.1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1.2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职责如下:

5.1.2.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2.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1.2.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1.2.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职业卫生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1.2.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3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具体职责:

5.1.3.1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协助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5.1.3.2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

5.1.3.3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1.3.4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4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5.1.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1.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5.1.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1.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1.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1.5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5.1.5.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5.1.5.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5.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5.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2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5.2.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2.2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5.2.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2.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2.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综合办公室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2.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2.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3.1公司应当按照的规定

5.3.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3.3企业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3.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3.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3.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4.1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5.4.2培训内容包括

5.4.2.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5.4.2.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5.4.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2.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2.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5.4.3培训的对象与方式包括:

5.4.3.1新进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5.4.3.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5.4.3.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5.4.3.4临时工的教育

5.4.3.5日常职业健康教育

5.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5.1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5.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5.3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5.4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6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6.1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6.2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详见《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5.7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5.7.1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7.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5.7.2.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7.2.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7.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7.2.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7.3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5.7.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7.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5.7.3.3职业病报告卡;

5.7.3.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7.3.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7.3.6卫生综合办公室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5.7.4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5.8.1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5.8.2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锡尘、高温、工频辐射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认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5.8.3用人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8.4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8.5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8.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8.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5.8.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8.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5.8.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再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5.8.11综合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5.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9.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9.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9.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5.9.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并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5.10.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5.10.1.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5.10.1.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5.10.1.3组织事故调查。

5.10.1.4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5.10.1.5结案存档。

5.10.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5.10.3事故报告

5.10.3.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5.10.3.2综合办公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5.10.3.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10.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性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10.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5.11.1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5.11.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5.11.3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5.11.4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s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5.11.5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5.12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检自查制度

5.12.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12.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5.12.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5.1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12.3.2有与职业并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5.12.3.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12.3.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12.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

5.12.3.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有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12.4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好各种申报表。

5.12.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5.12.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5.12.7建立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5.12.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5.12.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5.12.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5.12.11结合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分解、细化,将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5.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6.相关记录

职工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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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清风日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