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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2020-12-22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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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000000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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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1.2条
第3.1.4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3.2.2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3条
第3.2.9条
第3.2.11条
第3.3.1条
第3.3.5条
第3.3.9条
第3.4.1条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3.4.2条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第3.4.8条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3.7.1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7.2条
第4.2.1条
第4.2.2条
第4.2.5条
第4.4.2条
第4.4.3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第6.1.3条
第6.2.9条
第6.4.5条
第6.4.7条
第6.5.1条
第7.1.3条
第7.1.4条
第7.1.5条
第7.1.8条
第7.2.4条
第7.3.1条
第8.1.4条
第8.1.5条
第8.4.3条
第9.3.2条
第10.1.5条
第10.3.1条
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电气)
GB50160-2008
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
第5.7.7条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第6.2.4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第6.2.18条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第6.2.19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第6.2.22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6.2.25条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第7.2.1条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7.2.11条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7.2.14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第9.2.3条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第9.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9.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GB500351-2005
第3.1.3条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第3.1.5条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
第3.3.7条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第4.2.3条
第4.2.7条
第4.2.11条
第5.1.1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GB50187-2012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5.1.2条
第5.1.3条
第6.4.1条
第5.1.10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GB4387-2008
5.1.1
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应有良好的的照明设施
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米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米
5.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志
5.1.8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职工下、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5.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橫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5.1.11
路面宽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涉及到液氨的相关标准与文件检查条款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5.1.5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5.2.4
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
5.2.5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
5.2.7
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设置安全阀。
5.2.10
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冷库内应具备应急逃生设施。
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品和抢救药品,并防止与易获取的位置。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
低于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货物应分类、单独存放,并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理变质和过期货物,应记录每批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温度和保质期等,该记录资料应保持至该批货物保质期后六个月。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冷库运营单位应对厂房、机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冷库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11.5.4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得高于80%。
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安全标识。
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库址宜选择在城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且应位于周围集中居住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用氨制冷工质的冷库,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0m,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50m。
第4.6.1条第3款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室。
第4.6.1条第7款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第6.4.1条第1款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设止逆阀。
第6.4.1条第2款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条第3款
第6.4.1条第3款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2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第6.4.3条第1款
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第6.4.3条第2款
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第6.4.3条第3款
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6.4.8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7.2.6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
7.2.7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
7.2.11
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
7.3.10
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灯。
3.0.4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1.2
有毒(氨气)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6.2.25
6.3.10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仪、压力表、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置。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第13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第15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在生产或使用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第6.2.1条
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GB18265-2000
第6.1.1条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6.3.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6.1.2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低中闪点的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里。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6.3.3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6.3.4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库存危险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支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
对剧毒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GB15603
第4.6条
堆垛上应有物品名称、灭火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4.8条
危险品分类分项专物专库储存。互为禁忌物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同库储存
第5.3.2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5.3.3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第5.4.1条、第5.4.3条、第5.4.4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第5.4.2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5.4.5条、第5.4.6条
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60℃。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理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第6.2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的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第6.3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第6.4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6.6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储
第6.7条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6.8条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第6.9条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6.10条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8.5条
现场作业、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8.7条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第10.1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于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8.1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逐级安全检查制度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
GB17681-1999
第5.5条
第5.6条
第5.9条
位于罐区内的控制室或自动分析器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或感烟检测器,并配备声光报警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50084-2001(2005版)
GB50084-2001(2005版)
第.5.0.7A.条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第.10.2.1.条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GB50116-2013
第7.4.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并在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
GB50116-2013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防雷、防爆、防静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2.2.1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1.6条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第7.1.7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设保护管。
第7.2.2条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第5.3.8条
电气设备、连接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制封堵,钢制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第6.2.2条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第6.2.5条
第6.3.9条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小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4.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新建、新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GB4053.1-2009
梯梁应采用不小于50×50×5角钢或60×8扁钢
踏棍宜采用不小于ф20mm的圆钢,间距宜为300mm等距离分布
支撑:钢直梯支撑应采用角钢、钢板或钢板组焊成T型钢制作,埋设或焊接时必须牢靠
支撑:无基础的钢直梯,至少焊两对支撑,支撑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m,最下端的踏棍距基准面距离不宜大于450mm
净距:钢直梯踏棍与建筑物或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护笼:钢直梯梯段高度超过3m应设护笼。护笼下端距基准面为2m~2.4m,护笼上端高出基准面应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一致
护笼;钢直梯护笼直径应为700mm,其圆心距踏棍中心线为350mm。水平线采用不小于40×4扁钢,间距450mm~750mm,水平圈内侧均布焊接五根不小于25×4扁钢垂直条
梯宽:钢直梯最佳宽度500mm,攀登高度5m以下,梯宽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0mm
钢直梯上端的踏棍应与平台或屋面平齐,其间隙不得大于300mm,并在直梯上端设置高度不低于1050mm的扶手
梯段高不宜大于9m。超过9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交错设梯。攀登高度在15m以下时,梯间平台的间距为5~8m,超过15m时,每5m设一个梯间平台。平台应设安全防护栏杆
固定在平台上的钢直梯,应下部固定,其上部的支撑与平台梁固定,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绞接
固定在设备上的钢直梯当温差较大时,应一个支撑固定,其余支撑均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绞接
防腐:钢直梯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GB4053.2-2009
坡度:钢斜梯固定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与水平面成30度~75度角
梯高:钢斜梯梯段高不宜大于5m。大于5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
梯宽:钢斜梯宽度宜700mm,最大不宜大于1100mm,最小不得小于600mm
GB4053.2-1933
踏板:钢斜梯踏板采用厚度不得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普通钢杯,或采用由25×4扁钢和小角铁组焊成的格子板
连接:钢斜梯应全部采用焊接连接
扶手:钢斜梯扶手高应为900mm
踏步高度:钢斜梯踏步高度,不同坡度依附表取值
踏步宽度;钢斜梯踏步宽度,不同坡度依附表取值
防腐:钢斜梯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3-2009
GB4053.3-2009
7.1.4
栏杆:扶手的最小高度应为1100mm
7.1.8
立柱:各支柱轴线间距离应限制在1500mm内
7.1.5
横杆:护栏至少应包括一根中间横杆或其他等效防护。扶手和横杆及横杆与踢脚板之间的自由空间不应超过500mm
7.1.7
挡板:最小高度为100mm的踢脚板应安置得离基面不大于10mm
防腐: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4.2.2
宽度:单人通道净宽至少应为600mm,最好为800mm;当通道经常有人通过或多人同时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200mm
栏杆:如果通道或平台的高度大于500mm,应提供护栏和踢脚板
铺板:应采用大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
结构:全部采用焊接
防腐:制成后的平台应涂防绣漆和面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GB2894-2008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
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安全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色》GB2893-2008
GB2893-2008
4.1.1
红色:禁止标志
红色:交通禁令标志
红色:消防设备
红色:防止按钮和停车、刹车操纵把手
红色:压力表刻度盘上的限压线
红色:机器转动部分的裸露部分(轮辐、轮)
4.1.2
蓝色:指令标志
蓝色:交通指示标志
4.1.3
黄色:警告标志
黄色:交通警告标志
黄色;防护栏杆
绿色:表示通行的标志
绿色:机器启动按钮
绿色: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位置
4.3.1
红白相间条纹:交通防护栏
红白相间条纹:隔离墩
4.3.2
黄黑相间条纹:圆盘包装机
黄黑相间条纹:低管道
黄黑相间条纹:固定警告标志的标志杆上的色带
4.3.3
蓝白相间条纹:指示性导向标志
蓝白相间条纹: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下部的色带
相关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5条b
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第6.1条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6.1.6条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第7条第1款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8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8.2.3条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GB50054-2011
第4.1.1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第4.3.2条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4.3.5
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第4.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DB31/329.2-2005
DB31/329.2-2005
第5.2.5.1条
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
第5.2.5.2条
氯气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第5.2.5.6条
剧毒品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
存放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入侵探测器。
视频监视、入侵报警系统的监控、记录装置应当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求规程》GB16912-2008
GB16912-2008
第4.7.3条和第4.7.4条)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第4.6.1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
第6.4.1条和第6.4.2条
液氧泵入口应设过滤器。液氧泵应设出囗压力、铀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中、高压液氧泵与气化器间应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第4.6.5条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厚度不小于200㎜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4.6.14条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第4.6.7条和第4.6.8条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如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第6.9.3条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1)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准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5)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12)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氧气与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13)充装间与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应设有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14)充装氢气的充装间的照明灯及其他电气器件,都应采用防爆型。
第6.9.4条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第6.7.6条
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的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0度
第6.5.1条和第6.5.2条及第6.5.5条
第6.5.7条
分子筛吸附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再生制度,不准随意延长吸附器工作周期。分子筛吸附器出口应设二氧化碳监测仪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TSG21—2016
第7.1.2条
第9.1.1条
第9.1.3条
第9.2.1.1条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7、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1、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2、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第6.2.24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C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防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5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冻融实验15次强度无变化。
2、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m,
2受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水平钢筋直径不宜小于lOmm;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竖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3)堤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执行。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2变形缝缝宽宜为30~50mm,采用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
3变形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钢筋混凝土隔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l00mm,可按构造配单层钢筋网。
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在7度及7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D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
F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7.10
压力容器的管理:
a)冷库运营单位应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b)冷库运营单位应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逐台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
c)冷库运营单位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
d)压力容器使用不得超出其设计允许使用范围。
e)安全附件更换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相应规格的产品,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4.1.1条第2款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G
H
I
J
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根据罐区储存介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性能的气体检测器。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必须选用可燃气体检测器;因高温、辐射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设置感温检测器、感烟检测器或火焰检测器,或者是它们的组合。
K
L
M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和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9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放松措施,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复合脂。
设备、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露天的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设的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性;
2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N
O
P
Q
R
《安全色》GB2893-2008
①红色: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应涂红色
②蓝色:表示指令,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应涂蓝色
③黄色: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涂黄色
④绿色:表示提供可允许、安全的信息,应涂绿色
⑤红白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的危险区域设置的标志,应涂红白相间条纹
⑥黄黑相间条纹:表示特别注意的部位,应涂黄黑相间条纹
⑦蓝白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应涂蓝白相间条纹
S
T
U
第5.2.1条
V
第4.6.18条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眦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空分装置:为防止空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积聚,宜连续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低于氧产量的1﹪。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W
使用单位义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检查。
使用登记:按照本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9.1安全附件
9.1.1通用要求
(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程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9.1.3超压泄放装置的安装要求
(4)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安装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超压泄放装置的安全泄放;
9.2.1.1压力表选用
(1)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3)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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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清风日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