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法释2020-22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pdf
2020-12-31 | 阅:  转:  |  分享 
  
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
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
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
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
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
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
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
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
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六、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0年12月29日印发
16
献花(0)
+1
(本文系keelaws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