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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细化(5.2面部耳廓损伤)
2021-01-02 | 阅:  转:  |  分享 
  
3、量化、细化表述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1)解决了原标准中:8次“明显”、10次“显著”等。(2)29个条款被量化、细化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序号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损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 5.2.1重伤一级 1 a)容貌毁损(重度)。

附录B.2.2容貌毁损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5.2.2重伤二级 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3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6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7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附录B.2头面部损伤B.2.1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9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11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12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13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15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18 q)容貌毁损(轻度)。附录B.2.2容貌毁损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5.2.3轻伤一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34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5.2.4轻伤二级 35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36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7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41 g)眼睑缺损。

细化成4条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放到“5.4视器视力损伤”里了); 42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43 i)一侧上睑下垂覆盖瞳孔。 44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45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第九条眼损伤(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6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47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48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第十条鼻损伤(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49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细化几种组合)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0 p)舌缺损。(明确细化组织器官)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52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明确细化组织器官)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53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明确关注结果,规范检验标准)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54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55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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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气东来2ze...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