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标准(1)提高重伤二级标准(2)提高轻伤二级标准 5.2.2重伤二级 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3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4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5.2.4轻伤二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35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36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7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38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者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第十五条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39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40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第九条眼损伤(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47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49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细化几种组合)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4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5.2.5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59 d)眶内壁骨折。 62 g)鼻骨骨折;鼻出血。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63 h)上颌骨额突骨折。 6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5、降低原有标准:1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 12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删除原条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 15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16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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