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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比较(5.3听器听力损伤部分)
2021-01-02 | 阅:  转:  |  分享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关于“5.3听器听力损伤”部分内容比较



序号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听器听力损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1 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 2 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3 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4 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5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5.3.3轻伤一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41dBHL)。 8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9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第十一条耳损伤(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11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第十一条耳损伤(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13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14 a)外伤性鼓膜穿孔。 15 b)鼓室积血。 16 c)外伤后听力减退。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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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气东来2ze...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