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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附则(常林) 2
2021-01-02 | 阅:  转:  |  分享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常林linch@cupl.edu.cn1.范围常见种类故意伤害
刑事犯罪之损伤违反公共安全造成的损伤重大交通事故损伤工矿企业重大事故损伤少见种类非法拘禁和
殴打造成的损伤司法及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造成的损伤伪劣商品或食品造成的损伤因破坏婚姻或对家庭成员的损伤医疗过错及非法行医造成
的损伤forensicmedicine/CUPL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关注点伤害案件发生的事实与过程致伤物及其特点
伤害案件发生至就诊时间被害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个人生理特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制定标准的要求医学诊断性标准的通用性法医学鉴定规范的可参考性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的相关性人体损伤(广义)刑事
(人身伤害)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两级)重伤(两级)死亡民事(人身损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损害死亡fo
rensicmedicine/CUPL比较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不呈正比例关系伤残评定损伤程度的相当性损伤程度疑伤从轻
;人身损害赔偿疑伤从有原始损伤遗留功能障碍容貌毁损重伤程度重伤看预后程度治疗终结损伤程度分类皮肉痛苦与轻微
伤皮肉痛苦主要是指因冒犯性殴打造成的伤害,冒犯性殴打就是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殴打,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
有明显的影响,是对身体权的侵害。标准规定的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00
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条例废止。目前轻微伤鉴定可以不作为主要项目,且轻微伤与皮肉痛苦的界定已
无明确的意义。forensicmedicine/CUPL3.术语与定义轻伤与重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标准中的定义)。我国刑法第95条对
重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forensicmedicine/CUPLA.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
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
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forensicmedicine/CUPL损伤程度标准是等级式+罗列式,是指标准不仅划
分了构成损伤程度的等级(三等六级制),而且将所有符合某一程度等级的损伤一一列出。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重伤轻微伤标准轻伤标
准重伤标准死亡损伤程度标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皮肉痛苦“三等六级制”法律意义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三等六
级制”法医学意义以鉴代刑、以鉴代罚信访缠鉴、重复鉴定侦司合作、统一细则初鉴慎重、只升不降4.鉴定原则(含附则)4.
1总原则4.2程序性原则4.3技术性原则4.4例外性规定4.5特别说明4.1总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
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对于以原
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
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重伤为例解读损伤程度:损伤当时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致人残疾(使人肢体残废;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毁人容貌。实事求是原则(致伤因素明确;直接导致人体伤害;原发性
损伤及其后果可以确认。)鉴定与评定相结合原则(鉴定依据与评定标准,即损伤诊断问题,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B/C)原发性损伤为主
原则(优先性原则或者排他性原则;决定鉴定时限)综合评定原则(损伤与疾病评定原则;后果评定原则;决定鉴定时限;类推原则;比照原则
)4.2程序性原则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
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
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
、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
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鉴定时限原则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例外情形: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
后进行鉴定。原发损伤并发症容貌损害功能障碍90日后伤情稳定伤后即可例外情况特殊情况例外伤后即可伤情稳定治
疗终结伤情稳定补充鉴定原则(1.特殊情况的复检和补充鉴定;2.正常的补充鉴定)类推评定原则(未列入的致伤因素类推)4.
3技术性原则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
定。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
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4.3技术性原则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
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6.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
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
行评定。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直接评定(?70%)共同作用,降级评定(40%-60%)疾病为主,不宜评定(?30%)
参考因素:(1)与损伤有共同作用的疾病或者既往伤;(2)加害人主观故意抑或过失;(3)受害人的过错程度;(4)致伤物以及致伤方式
;(5)体现了疑伤从轻原则。比照评定原则:(1)死者生前损伤比照;(2)未穷尽损伤比照。医疗条件排除原则:(1)优势医疗排
除——不得减轻;(2)医疗损害排除(总则中损伤直接导致)——不得加重。多处损伤就高原则:(1)同类损伤可累加就高评定;(2)多处
损伤就高评定;(3)多加害人相应损伤分别评定?4.4例外性规定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
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
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6.7骨皮质的砍(刺)痕
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6.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4.5特别说明
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6.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
、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
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12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6.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6.19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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