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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研习
2021-01-16 | 阅:  转:  |  分享 
  
案例小黑还是小辉【案情】X有待售游艇两艘,一名“小黑”,一名“小辉”。经X的邀请,Y在其雇员A的陪同下看了这两艘船。一天后,Y向X表达了想
购买“小辉”的意愿,同时授权A以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为他购买该艘游艇。但是,A有听力上的缺陷,他以为Y要购买的是“小黑”。在
这个误解的基础上,A与X进行了联系,并最终以Y的名义用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小黑”。Y其实一直知道A有听觉上的缺陷。同一天晚
上,X回家后发现友人Z在等他。Z表示希望购买“小黑”号游艇,并出价75万元人民币。X很不情愿告诉Z这艘船已经卖给了Y。然而,Y得知
A并未根据他的指示购买“小辉”,而是买下了“小黑”时,便拒绝承认这份合同。A则说他本人对游艇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支付游艇的价款。与
此同时,Z已经另外购置了游艇,不再有兴趣购买“小黑”。X无奈之下只能以70万元人民币之市价将“小黑”出售。【问题】问题一:X能否请
求Y支付“小黑”的购买价款80万元人民币?问题二:X可以请求A赔偿10万元的损失,还是5万元的损失?问题三:X可以请求Y赔偿吗?替
换条件:基本事实同上,但Z向X出价100万元人民币。X可以请求A赔偿多少万元?【大纲】问题一:价金请求权发生?(-)X与Y之间的
买卖合同成立?(-)X发出了有效要约?(+)Y做出了承诺?(-)Y与A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A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且未被追
认?(+)A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A以Y之名义所作出的承诺未获得Y的追认?(+)A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小结:A作出的承诺
不归属于Y,X与Y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结论:该价金请求权未发生。问题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成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
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A无权代理;(+)X因此受有履行利益的损失10万元;(+)X不知A无代理权,且X无过失;(-)A明知
自己没有代理权(-)小结:X无权请求A赔偿10万元履行利益的损失。成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A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失;(+)给X造成信赖损失5万元;(+)2.1成立缔约机会损失,需满足以下要件:(1)缔约时信赖人存在订立其他
类似合同的机会;(+)(2)合同无效时,订立其他类似合同的机会或优势地位已经丧失;(+)(3)其他类似合同具备有效成立的可能性。(
+)3.对此X并无过失。(-)小结:X无权请求A赔偿5万元信赖利益的损失。结论: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发生,X无权请求A赔偿10万元或
5万元。问题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1.成立《民法总则》第157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
生效力;(+)(2)一方对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生效力有过错;(-)(3)对方受有损失;(+)(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小结:不成立《民法总则》第157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成立《合同法》第42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发生在订立合同
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依
赖利益遭受损失。(+)小结:成立《合同法》第42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灭?(+)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结论:
X有权请求Y赔偿。条件替换:X的消极信赖利益增加(+)X有权请求A赔偿损害(+)X有权请求A赔偿之范围【解题】问题一:请求权基础(
权利根据的规定):《合同法》第159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的义务,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此为本案中X对Y的价金请求权基础,此项请求权的行使,需满足三个条件:(1
)该价金请求权发生。(2)该价金请求权未消灭。(3)该价金请求权可行使。一、价金请求权发生?(-)(一)X、Y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X是否发出有效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
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X有待售游艇两艘,即具有欲与不特定多数人缔结买卖合同并受该法律行为约束的意思表示;后
X邀请Y前来参观选购,明确向特定人传达其欲缔结买卖合约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符合要约成立生效的一般
要件。结论:X发出了有效要约。Y是否对X之要约作出有效承诺?(-)2.1A与Y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163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
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Y授权A前往进行游艇买卖交易,A之代理行为基于Y之授权而产生,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内容为以
Y之名义不超八十万的价格订立关于“小辉”的买卖合同。结论:Y与A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2.2A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超越代理
权代理,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
。行为人成立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情形: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作出代理行为;《合同
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无权代理人所作之因为法律行为并未向本人成立,故本人都可随时拒绝法律行为的效果,此处所规定
的“追认”权,相当于本人的事后授权行为。结合本案既定事实,Y向X流露愿意购买“小辉”的意思表示,并授权手下A以不超过80万元
人民币的价格为他购买游艇“小辉”,A因听力缺陷误解其意思,标的物不一致,基于此误解与X缔结买卖合同,就客观结果而言,其最终效果背离
了本人意思,且购买“小黑”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视为A之独立意思表示,因此应归属于无权代理需经本人追认才有效的情形。结论:A的无权代理行
为在未经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2.3A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相关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须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盗用和借用除外);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
成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象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但在本
案中,未具体交代A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等事实,且Y早向X表达愿意购买“小辉”的意思,相对人X负有与其代理人核实的义务,但在正式缔约过
程中却并未与A核实,本身存在过失,因此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结论:A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就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而言,学界存在
不同观点:本人说、代理人行为说、共同说、统一要件说等。[]私见采用代理人行为说,A由于自身听力缺陷而产生对标的物的误解,进而作出与
本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基于其代理权行使而产生的法律效果需经本人追认后才产生其效力,而本人Y在明知A存在听力问题的情况下依然授权代
理,对于代理风险的承担存在一定的预见,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但A逾越了Y授予的代理权限,成立无权代理,
其代理行为在未经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在Y明确拒绝追认后,A的承诺行为未归属于本人,因此不能视为Y作出了有效承诺。结论:Y并未作出有
效承诺。3.X与Y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
力(+)(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
承诺阶段。(-)X发出预售游艇的要约,符合一般要约的构成要件,Y在第二日直接向X表达了愿意购买的意愿,并授权A前往进行交易,成立委
托代理关系,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且买卖合同订约双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但由于A自身缺陷成立
无权代理,Y在得知标的物错误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可以视为对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拒绝追认,即拒绝事后授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
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是指无权代理
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归属本人,故法律行为未向本人成立。Y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受领不归属于本人,本案中
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承诺行为不能归属于本人Y,故而合同相对于本人Y未成立。结论:X与Y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4.X于Y之间的买卖合同是
否生效?(-)结论:X对Y的价金请求权未发生,X不得请求Y支付“小黑”的购买价款80万元人民币。问题二:请求权基础(权利
根据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
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
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
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X像A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未消灭、可行使。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成
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可以请求
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需满足:A无权代理;(+)同第一问分析,A超越代理
权限订立买卖合同,成立无权代理。X因此受有履行利益的损失10万元;(+)因Y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X因此只能以70万元的价格将游艇
“小黑”出售,因此承担10万元履行利益的损失。X不知A无代理权,且X无过失;(-)《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四款规定了“善意相对人”
的标准,即不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的,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其具有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即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害。1
.1X是否符合“善意相对人”之标准?(+)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对于广义无权代理中最终责任的承担至
关重要。本案中,A因听力缺陷误解Y之意思,基于此误解与X订立了关于“小黑”的买卖合同,与Y欲购买“小辉”之内心意思不符,且Y在次日
已经向X传达愿意购买“小辉”的意思表示,在X与Y之代理人A之间的买卖合同订立后,当事人Y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Y在代理行为实施之前
已经向X表达了意欲购买“小辉”的意思,这种口头意思表示缺乏生效所需的形式要件,在A与X正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中,X没有再次确认标的物而
是之间订立了关于“小黑”的买卖合同,此行为能否认定为不符合善意相对人之标准?私见仍然符合相对人善意之标准,理由有二:法律行为的本质
在于意思自治,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超出该权限所作的行为应视为独立的意思表示。Y与X早在参观游艇后第二日便就“小辉
”的买卖达成合意,在正式缔约过程中X未尽到核实义务导致标的物错误,存在过失。即使X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不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符合
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但由于自身存在过失,因此在合同未被追认而无效后,X无权请求无权代理人A赔偿损害。(4)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
-)本案中A因自身听力缺陷导致误解授权范围,基于此种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超越代理权与X订立了买卖合同,在这个过程中,代理
人A对于自己没有代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无意为自己缔结法律行为,根据合理的类推解释,即使作出错误表示也不应该承担履行责任,因此代理人
不知其无代理权的,不应承担履行责任。结论:不成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X无权请求A赔偿10万元损失。成
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成立损害赔偿请求权需满足:A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失;(+)本案中A明知自己存在听力缺陷并对此听力缺陷可能造成的结果存在一定预见,仍自信能够避免而实施代理行为,在
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给X造成信赖利益损失5万元;(+)信赖利益通常是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
所蒙受的利益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通常是信赖人既有的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
律行为上的机会性损失。赔偿信赖损失的效果要恢复到到就受领人从未听说这个法律行为时相同。缔约阶段基于信赖选择与合同相对人缔约,在涉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丧失以大致相当的资金与他人订立类似合同的机会,机会丧失转变为现实损失,引发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成立缔约机会损失
,需满足以下要件:缔约时信赖人存在订立其他类似合同的机会;合同无效时,订立其他类似合同的机会或优势地位已经丧失;其他类似合同具备有
效成立的可能性。本案中,X之友人Z愿以75万元价款购买“小黑”,但X基于事先与Y签订了关于“小黑”的买卖合同而放弃与Z订立合同的机
会,此可视为消极信赖利益,即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损失。在Y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后,X丧失了与Z订立合同的机会,只能以70万元价款将“
小黑”出售,因此X遭受了5万元损失。对此X并无过失。(-)X存在未尽核实义务的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确缺少其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
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存在违背其他诚信原则的行为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根据与有过失责任,相对人有过失的,应减轻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结论: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发生,X无权请求A赔偿5万元的损失。问题三:请求权基础(权利根据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总则》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1.成立《民法总则》第1
57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57条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需满足:(1)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
生效力;(+)(2)一方对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生效力有过错;(-)(3)对方受有损失;(+)(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X与Y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基于无权代理未被追认而无效,此合同无效的产生源于Y之代理人A受听力缺陷影响而导致合同标的物
内容错误,直接影响X与A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未被追认而无效后,X不仅无法取得原有80万元价金的合同履行利益,还丧失了原有
信赖利益,但当事人Y对授权代理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无效不存在过错,因此不符合《民法总则》第157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结
论:不成立《民法总则》第157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成立《合同法》第42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
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指因合理信赖而导致付出缔约成本的流失。缔约过失责任以填补损
失为目的,不受履行利益范围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结合本案事实,Y明知其代理人A存在听力缺陷仍授权其以不超过80万
元的价格与X订立买卖合同,在此缔约过程中Y理应履行告知、确认标的物的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或有望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
违反此义务致使对方受损害的,应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方因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而相信合同成立并在此过程
中付出成本的信赖利益损失,有过失的一方缔约人应当予以赔偿。本人在指派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存在过失,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过失。结论:
成立《合同法》第42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外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188条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起。法律另外有固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
定延长。。因此一般诉讼时为三年,最长可达二十年。本案中未涉及诉讼时效期间,Y之抗辩权尚未产生,且未清偿,因此X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
灭。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中,X未自愿表示放弃行使该请求权。结论:X有权请求Y赔偿。替换条件:X的消极信赖利益增加(+)
Z向X出价100万元人民币购买游艇“小黑”,意味着X本应拥有的缔约机会所带来的高于原有正常履行所获利益,此仍属于X之消极信赖利益以
及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即与A、Y之法律关系发生之前X本应获得之利益。X有权请求A赔偿损害(+)同第二问分析,A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
代理,善意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害。但根据第二问所做分析,因无权代理人A本身并不知其为无权代理,X
无权请求无权代理人A赔偿其10万元履行利益的损失,只可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请求赔偿。A之赔偿范围综合上述分析,X原有消极利益增加,可
基于信赖利益流失请求A赔偿损害,A原以80万元与X订立关于“小黑”的买卖合同,在合同确定无效后X以70万元价款将其售出,就履行利益
而言,基于游艇已经售出,对待给付无法完成,X无权继续请求A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可向A主张10万元的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
定,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即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一般不能超过履行利益所赔偿之范围(相对人不能因无权代理而比有权代理获得
更多)。比较法上,《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二款规定,在代理人不知道代理权欠缺的情形下,对相对人的赔偿也以履行利益为限。无权代理的
情形下,学理上也承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金额应以履行利益为限,相对人所获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应高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其所能获得的利益
。[]本案适用于无权代理的情形,X可请求无权代理人A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同时该赔偿范围应以10万元的履行利益为限,应当自行承担
其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丧失与他人的缔约机会所能获得的利益高于履行利益的风险。结合本案案情,X并非无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X本负有核实标的物等重要信息的义务,但X直接与A订立了买卖合同导致本人Y拒绝追认致使合同无效,因而X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与有过失责任的规定,相对人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即X无权直接请求A赔偿10万元损失,而可基于与有责任承担请求A赔偿信赖利益损失5万元。结论:X可以请求A赔偿5万元。[]汪渊智.论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J].晋阳学刊,2014(01):122-129.[]《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尚连杰.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吗——从一般命题到局部经验[J].政治与法律,2017(11):11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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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小蕾梅黛丝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