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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第三次过程考核
2021-01-16 | 阅:  转:  |  分享 
  
合同总结合同的签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类型1.典型合同VS.非典型
合同(有名VS.无名)2.双务合同VS.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VS.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5.要式合同VS.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VS.从合同7.预约合同VS.本约合同法定十五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二)签订原则1.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平等。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是否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自愿约定;自愿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自愿协议
解除合同;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公平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公平确定违约责任承担。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5.善良风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三)签订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定和约定要求书面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成立要约成立且
有效(1)要约的构成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
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标准:内容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要约:1.具有法律约束力2.
向相对人发出3.意思表示4.合同之内容要约邀请:1.无法律约束力2.无需向相对人发出3.事实行为4.合同之准备
(2)要约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民137)生效要件
客观要件:到达对方可控制的范围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民137)主观要件:具有知悉的可能性(3)要约的拘束力要约人:一
旦承诺,不得变更拘束力有承诺的权利(要约有效期内)受领人:无承诺义务不承诺,也无通知
义务不得撤销的要约1.规定了承诺期限或约定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并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撤销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2.承诺成立且有效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有四:(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1)实际履行原则;订立时间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时间。(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成立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
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44条、47条、5
2条以及《民法总则》143条规定,合同的生效应满足以下要件: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公序良俗上述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生效还需要具备特殊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定术语(具体某类)合同无效
: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最终无效之过程描述合同不生效:效力无瑕疵之合同最终不生效力之过程描述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同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之义务1.债之关
系上的关系不包括绝对权上的义务2.债无消灭,只有实现3.在合同之前有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给付义务
与附随义务义务vs债务vs责任绝对权——绝对义务(侵权责任)相对权——相对义务=债务(债务不履行责任)主给付义务vs从给付义务—
—损害赔偿vs同时履行抗辩权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vs次给付义务——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给付义务先合
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义务不真正义务
——不得请求履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总结绝对权未实现带来的损失——侵权责任合同之债相对权未实现带来的损失——债务不履
行责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悬赏广告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权利未被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之履行履行主体债务人合同的
主体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人(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523、524条合同的履行主体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
522条履行时间地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均享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义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先
履行的义务人享有)暂时性抗辩,事由消灭后继续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民法典》530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53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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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小蕾梅黛丝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