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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称重检测操作手册(试行).docx
2021-01-20 | 阅:  转:  |  分享 
  
高速公路称重检测操作手册(试行)2019年12月27日高速公路称重检测操作手册(试行)一、主要依据(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
〕1182号)(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货车及专项作业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524号)(5)《交通运输部公安
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
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7)《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二、入口最大限重判断规则(一)ETC货车通过系统自动读取其车载单元(OBU)内的“车辆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整备质量”“车辆
总质量”“核定载人数”等参数。(1)当OBU内的“车辆总质量”不为空时,系统自动判定为单体货车,其最大限重判断规则为:a.2轴载货
汽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18000kgb.3轴载货汽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25000kgc.4轴载货汽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310
00kg(2)当OBU内的“车辆总质量”为空时,系统自动判定为汽车列车,其最大限重判断规则为:a.3轴汽车列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
27000kgb.4轴汽车列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36000kgc.5轴汽车列车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为43000kg(3)当OBU内
的“车辆总质量”为空且称重检测轴数为6轴时,系统自动判定为6轴汽车列车,其最大限重判断规则为:a.当车载单元(OBU)内记载的准牵
引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65kg≤46000kg时,最大限重为46000kgb.当46000kg<车载单元(OBU)内记载
的准牵引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65kg≤49000kg时,最大限重为49000kgc.当车载单元(OBU)内记载的准牵引总
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65kg>49000kg时,禁止通行,转入人工查验大件运输许可信息流程。(4)当载货汽车/汽车列车在收
费站入口所称重量<=其允许通行的最大限重时,允许通行高速公路。(5)ETC不能正常工作或3轴4轴车辆驱动轴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
悬架需要增加1吨的,由工作人员现场按规定核查处理。(二)非ETC货车(1)当载货汽车/汽车列车在收费站入口所称重量≤其对应轴数限定
的最小值(2轴18吨,3轴25吨,4轴31吨,5轴43吨,6轴46吨)时,允许通行高速公路。(最小值由结算中心在后台统一调整)(2
)当载货汽车/汽车列车在收费站入口所称重量>其对应轴数限定的最小值(2轴18吨,3轴25吨,4轴31吨,5轴43吨,6轴46吨)时
,按下列规则处理:a.2轴、3轴、4轴载货汽车禁止通行,载货汽车图例如下图所示:2轴载货汽车3轴载货汽车4轴载货汽车b.3轴汽车列
车≤27吨的,在CPC卡内指定位置记录其轴型代码,允许通行;3轴汽车列车>27吨的,禁止通行。轴数车型图例轴型代码3轴中置轴挂车列
车1-1-13轴铰接列车c.4轴汽车列车≤36吨的,在CPC卡内指定位置记录其轴型代码,允许通行;4轴汽车列车>36吨的,禁止通行
。轴数车型图例轴型代码4轴中置轴挂车列车1-1-21-2-1铰接列车1-1-2全挂汽车列车1-1-1-1d.5轴汽车列车>43吨禁
止通行。e.6轴汽车列车,若其称重结果>49吨,禁止通行。若其称重结果>46吨且≤49吨,不提供行驶证、超限运输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不允许通行。若提供行驶证,则计算行驶证上记载的“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核定载人数”,若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核定载人数×6
5kg>46000kg,在CPC卡内指定位置记录计算结果并固定证明材料(将行驶证拍照保存)后允许通行。若提供超限运输通行证,则由人
工查验,车证相符的允许通行。f.(特情)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载货汽车及4轴铰接列车,其总质量限值各增
加1吨,分别按26吨、32吨、37吨管控,对重量不超过上述限值的相应车辆,收费站入口查验其证件后,在CPC卡相应位置记录其代码后放
行。轴数车型图例轴型代码3轴载货汽车KQXJ264轴载货汽车KQXJ324轴铰接列车KQXJ37三、出口称重检测要求货车
出口应当进行称重检测,无称重检测结果不得放行驶出高速公路。出口判断货车限值与入口超限限值判断标准保持一致。其中:(一)由我省高速公
路收费站驶入的货车按照目前操作方式,对于超限1吨以内的货车,通过电子显示屏或人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后放行。对于
超限1吨及以上的货车,报告交通执法机构和高速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并进行倒查。(二)由外省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的货车考虑5%的误差,对于
出口超限但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的货车,通过电子显示屏或人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后放行。超过105%
的,报告交通执法机构和高速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并汇总抄告相关省份倒查。四、有关说明(1)收费站入口不考虑计重设备的误差问题,严禁擅自
放行计重检测结果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2)暂不考虑173号文件“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
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规定对总质量限值的调整。(3)在收费站入口、出口应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
总队)关于对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川交高管〔2016〕104号)相关规定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
查验。(4)由于货车列车或半挂汽车列车可能出现不牵引车辆等情况,最终货车轴数、轴型、是否违法超限等以高速入口检测为准。(5)对于普
通货车运输车辆、载运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等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在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工作开展前,高速公路入口暂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
(6)专项作业车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执行各轴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13
0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55000kg的规定。(7)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
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8)对车辆运输车超限标准的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
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于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
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车辆高度进
行检测。(9)《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的“对已办理ETC的货车,读取车辆OBU内存储的有关参数作为判定该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的依据”并不是指按照有关参数要求直接进行“超载”认定处理,而是结合车辆轴数,在读取“车辆总质量”是否为空或者计算“准牵引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人数×65kg”之和后,对应相应的超限认定标准判定是否超限。—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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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九千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