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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管理规范
2021-01-27 | 阅:  转:  |  分享 
  
坏账核销管理规范目的加强对应收债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使用
范围适用于行云集团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名词解释3.1应收债权:本管理规范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
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3.2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债权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
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坏账损失确认原则应当对集团各
主体存在坏账风险的客户进行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
内部证据等。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确认依据:4.2.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
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4.2.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4.2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其诉讼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4.2
.4逾期2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2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
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4.2.5逾期2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
2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企业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4.2.6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实行账销案
存,建立辅助账,继续保留追索权。坏账损失核销流程5.1申请坏账核销(渠道中心)业务人员全程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催收回款,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运营管理部。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属客户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
,获取相应资料,申请《坏账核销流程》,提交书面报告作为附件。5.2审核资料(法务-职能审核)法务对业务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资料的权威性及有效性,能否足以证明坏账无法收回。5.3审核资料(应收会计-职能审核)财务对申请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对客户交
易情况,应收款金额以及账龄情况进行披露,核实金额的准确性。5.4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5.4.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说明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公司注销证明等材料;5.4.2其他能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证据;5.5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
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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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朱少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