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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做出的债务减免是否相应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2021-02-18 | 阅:  转:  |  分享 
  
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做出的债务减免是否相应减轻担保人的责任【案例】2017年,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万元,C公司为A公司的该笔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A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强制批准了A公司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银行债权人应减免对A公司的利息和部分本
金。B银行并未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法律分析】其一、根据《破产法》八十四条、八十六的规定,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并且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通过。由此可见,重整计划不需
要全部债权人同意就能获得通过。其二、根据《破产法》八十一条,重整计划的内容包含债权调整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往往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
一定程度的债务减免或延期,以使债务人能够轻装上阵,重整成功。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
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另一方面在
申报债权后,其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四、根据《破产法》九十二条,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
影响。即虽然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通过必须减免债务人的债务,但其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故,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的权利并不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务减免而受到影响。担保人仍应按照债务人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本案中,B银行按照重
整计划应对债务人A公司做出债务减免,但B银行对保证人C公司的权利并不因重整计划受到影响,B银行仍有权按照债务减免前的金额向保证人C
公司主张债权。【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
通过。”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
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
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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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