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考”类违法犯罪生态分析与打击策略研究
自古以来,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与此同时,各地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各类资格、执照、证书的含金量。为获得这些“资格”或是谋求一份职业,不少考生铤而走险,希望以作弊方式通过考试。因此,不断提高的科技水平、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助考”行业的巨额利润逐步滋生了专业“助考”团伙,形成了集合制售作弊器材、秘密窃取考题、组织“枪手”答题、向考生传送答案的分工明确的完整犯罪链条。部分“助考”团伙甚至伪装成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的旗号,为考生提供“助考”服务。严重破坏我国各类国家考试纪律、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侵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为帮助各地网安部门全面掌握“助考”犯罪团伙的基本构成、助推侦查打击工作,我局会同四川侦查打击“助考”类违法犯罪情报分中心结合各地案件侦办情况,针对“助考”犯罪生态架构、常见作案手法和侦查打击策略以及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归纳。
一、“助考”团伙基本情况
(一)基本成分。“助考”团伙是指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盗取考题、组织枪手答题、传输考试答案等一系列非法组织考试作弊活动群体的统称。整个“助考”犯罪团伙成分可以分为如下几方面:“助考”设备生产厂家——各级代理分销商——培训机构(“助考”人员)——考试作弊人员。从考试作弊器材生产商开始,各环节人员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参与人员遍布全国各行各业,逐步形成庞大的地下非法产业链条,构成了完整的网络犯罪生态。
(二)活动特点。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助考”类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新的活动特点。一是作案成本降低、非法收益不断提高。随着国内无线电产业及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助考”设备的生产成本逐步降低,同时,各类国家考试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考生为通过考试,不惜花重金购买“助考”器材和服务,随之产生的巨额利润给“助考”团伙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作案手段隐蔽,手法隐晦。为规避打击,“助考”产业链条各环节运转相对独立,作弊器材的生产、销售以及“助考”活动的组织、实施均独立进行,给侦查打击带来一定困难。三是违法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近年来,“助考”团伙成员年轻化态势明显,学生群体占比持续走高。由于社会认知存在偏差同时熟悉网络技术,学生群体极易被引诱加入“助考”团伙,部分年轻人甚至将“助考”行业视为“创业”、“致富”之路。工作发现,近几年渗透进高校内部的“助考”活动频发,学生群体已逐步在“助考”活动扮演重要角色,影响极其恶劣。四是“助考”从业人员分布广泛。该行业群体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主,通联方式以网络为主,且各团伙成员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一旦出现案发情况,能迅速通风报信,串联其他成员逃避打击。五是犯罪模式公司化运作。近年来,越来越多“助考”团伙走向正规化、公司化,将自身包装成教育培训机构或“考试培训”公司,将正规培训教育与非法“助考”相结合,披着合法外衣行违法之事,导致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加大,打击成本升高。六是公职人员参与、失泄密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助考”团伙为提高作弊的精准度,往往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希望其能对“助考”行为予以“关照”。更有甚者,在部分公职人员参与或默许下,在开考前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涉嫌失泄密违法犯罪。
(三)社会危害。近年来,考试作弊从一种校园现象转变成一种社会行为,逐步发展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其主要危害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践踏社会诚信理念,侵害公平正义价值观。考试作弊行为腐蚀作弊者本人心理健康的同时也助长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社会风气,进而影响他人的应试心理,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产生强力冲击,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污染。二是破坏网络和社会公共秩序。“助考”团伙为获得考生关注,在考前频繁利用发帖、群聊等手段,在网上大肆传播“助考”内容以吸引有作弊意愿的考生,使参考人员对考试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严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三是滋生多种违法犯罪,侵犯考生考试权益。“助考”团伙受利益驱使,为实现顺利实现“作弊”,往往涉嫌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行贿受贿、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四是严重影响我国人才选拔制度。现如今,各类国家级考试参与考生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每一起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都会对整个教育系统以及我国选拔人才的考试制度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尤其是公职人员参与协助的“助考”行为,极易产生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二、“助考”犯罪生态结构
随着考试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助考”行业也随之专业化、规模化。为更好实施“助考”活动,“助考”团伙还频繁对国家考试有关行业、部门进行渗透,与技术公司相勾联,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等“助考”犯罪活动做准备,逐步形成了以生产厂家、“助考”团伙、作弊考生为主线,覆盖面广、层次多元的“助考”犯罪生态。
(一)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人员。随着国家统一考试竞争强度的加大,监考制度、考场安检设备的不断完善,部分作弊器材已难以在考试中实现收发数据功能,通过器材实施作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存活下来的“助考”器材及作弊服务的价格也水涨船高。为填补“市场”空白,获取巨额利润,器材生产厂商竭尽所能提高作弊器材性能,甚至购买考场安检设备进行拆解研究,针对性的改良作弊器材。生产过程中为规避法律风险,器材生产厂家往往采取分环节组装、独立售卖的模式经营。常规电子设备组装以及核心芯片制作由技术人员独立制作,成品后与厂家的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再采取邮寄、现金交易等方式出售给全国代理分销商。
(二)销售团队。销售团队是“助考”组织的中间环节,人员数量较多,且在全国分散。主要通过网上发布售卖作弊器材的相关信息,勾连“助考”机构、作弊考生,向其出售作弊器材,从中赚取差价。据掌握,作弊器材出厂价格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经各级代理层层加价后,到考生手中往往可以卖到上万元。
(三)“助考”机构。“助考”机构承担“助考”业务的主要环节,在其组织下,盗拍试题人员、专业“枪手”和答案传递人员联动,完成从盗拍传出试题,到组织“枪手”作答,再将试题答案传送至考生手中的整个作弊环节。“助考”机构获取考题的手段主要分为考前和考中两种。考前获取试题是指在开考前,通过非法手段买通考务人员,安排人员将试题拍照传出。考中获取试题是指考试机构安排专门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在试卷下发后寻找机会偷拍试题并传出。“助考”机构拿到试题后,立即安排专业答题人员(俗称“枪手”)答题,形成试题答案后,由“助考”机构人员发送至考生的作弊器材上,从而完成作弊。
(四)考生。“助考”业务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国家各类考试参考人员及其家属。参考人员需借助“助考”通过考试,从而获得从业资格,满足一定需求。或者部分考生家属由于担忧参考人员考试成绩不能满足要求而代为寻求“助考”帮助,同时,发现由考生自发组织开展的“助考”活动情况,勾联他人实施“助考”活动。
三、“助考”犯罪主要作案方式
(一)“助考”机构通过线上引诱、线下招募的方式组织考生进行作弊。受金钱利益诱惑,一些“助考”机构毫无底线,特别是在高考、公务员考试以及各类执业资格证考试等重大考试前期活动异常频繁,在网站贴吧、微信群组、QQ群组中传播、散布各类作弊器材及“助考”信息;线下在培训机构或考生之间暗示、宣传提供“助考”设备、提供考试答案等信息。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地在各类考试人员中寻找潜在目标,拉拢考生参与作弊。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牟取暴利,器材生产厂家秘密组织技术人员生产、制作窃听窃照设备专用芯片,招揽工人组装、生产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并通过销售团队销往全国各地。在实施“助考”活动时,“助考”机构将安排专门人员在考试场所周围安装调试发射设备,通过无线电将考试答案传输至考生的接收设备上。
(三)通过密拍等设备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助考”团伙为获取考题,通过拉拢腐蚀考务部门公职人员及工作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在考前或考中利用密拍设备窃取试题,将试题传出,进而实施作弊活动。
(四)借“助考”之名,行诈骗之实。结合近年侦办案件情况来看,时有发生借“助考”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不法分子利用作弊考生的心理,通过编造各类虚假信息,对有作弊意愿的考生实施诈骗,考生发现自己受骗后一般不会主动报案,进而导致此类诈骗高发。
四、侦查打击策略
(一)线索发现。“助考”活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法分子往往在考试结束后迅速销声匿迹,直到下次考试来临前,又开始在网上网下招揽考生组织作弊。线索搜寻方面,可着重在考前敏感时期,在各大网站、贴吧、群组中搜寻有关“助考”关键词组,对重点线索加强经营,深入扩线研判。同时,“助考”行业内部也存在激烈竞争,同行间互相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在接到此类举报线索时,要细致核查研判。
(二)侦查研判。在侦查研判方面,充分利用脑图等软件工具,细化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整个链条中的角色,明确嫌疑人的身份背景、生活状态、工作环境、交际圈子等情况。为扩线打击,扩大战果打下基础。在初步查明有关人员预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之后,立即对该人的虚拟身份进行布控,获取有关人员于近年来购买作弊器材的情报信息。随后,继续深入分析聊天内容,从中获取上下线的详细情况,固定相关证据后,适时采取收网打击。
(三)深挖扩线。在成功抓获实施组织考试作弊人员之后,结合嫌疑人员供述以及布控两部分情况,顺线侦查,明确掌握生产销售作弊器材的型号、销售渠道,生产和销售人员的具体分工,生产窝点地址,嫌疑人详细家庭地址等情报信息。为进一步确定上述情况的真实性,可实地考察,锁定嫌疑人员工作、生活的具体位置。网上情报在得到网下实地验证后,使后期的收网打击更加顺利、准确。针对销售环节,秉承打击犯罪生态的根本宗旨,通过网上侦控查明销售渠道,突破电子证据,掌握全国作弊器材销售情况,明确人员身份信息后开展经营核查,同时注意深挖扩线同行串货情况。
(四)证据固定。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起获的手机、电脑、U盘、硬盘等电子设备要迅速采取勘验取证。同时,可考虑从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家庭住址、工作地址以及掌握的考生处搜查相关作弊器材。查获作弊器材要注意完整性,即必须有发送装置、接收装置,部分作弊器材还需要中转装置或信号扩大装置,要一并查扣。同时,移交鉴定的作弊器材必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五、打击处理法律适用意见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打击“助考”类违法犯罪活动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有: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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