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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实际履行所需的条件
2021-03-03 | 阅:  转:  |  分享 
  
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实际履行所需的条件【案例】2016年,A投资中心向B公司投资入股1000万元,A投资中心与B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
如三年内B公司不能达到业绩目标,并且无法在新三板挂牌,则B公司回购A持有的股权,并且大股东张三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
,B公司无法完成对赌协议条款,并拒绝回购股权。A投资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回购股权,张三对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
判决驳回了A投资中心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其一、对赌协议是指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
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投
资方可以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也可以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本案中,A投资中心是与目标公司B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
其二、履行对赌协议的条件。法院判决履行对赌协议,一般考虑两方面条件。一是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二是,与基于合同有效前提下履行
是否合法。其三、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对赌协议的条件。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五条,与目标公司对赌,需要满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公司是
否履行减资程序或者是否满足分配利润的条件。如果公司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会判令驳回投资人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的诉请。本案中,A投资中
心未能履行减资程序,如做出减资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减资事项等,法院认定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
股权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了A投资中心的诉请。其四、注意事项。签订对赌协议包括与目标公司签订与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签订。因为公司减资
程序或分配利润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涉及主体较多,往往很难满足,造成对赌协议无法履行的局面。最好与二者都签订对赌协议,而不仅是与目标公
司签订对赌协议。【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
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
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
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
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
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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