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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阅:  转:  |  分享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使会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国家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和离职(在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整,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且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条、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时,移交清册上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签字、盖章,并写明监交日期。

第三章监交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具体规定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符时,要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对账单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在截止期后做账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但移交后发现原经办人办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由原移交人承担。

6、接替会计人员继续使用原来账簿,以保证财务账的连续性。

7、交接完毕后,应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交替人各执一份,资料保管一份。

8、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移交,经部门主管领导认定后,由财务部经理代为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在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应注明或说明不能到场移交的原因。

第九条、由于临时工作的需要,会计人员需要短期内(时间在一个月内)离职的,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代为本会计人员工作,也可以不办理移交手续,但必须对工作有一个衔接,以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并将代为工作的业务交接,列到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安排记录中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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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玉民_图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