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 负赔偿责任。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 辞职或者总经理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经理应负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