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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
2021-04-27 | 阅:  转:  |  分享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问题的医学分支学科。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自觉的选择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

《刑法》第十八条中德“精神病人”:在立法原意上,是基于广义去理解的。也就是说,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患有各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患者。

无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能力”。其医学要件是“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学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

心理验尸: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精神病学家根据验尸官的要求,帮助确定死亡方式,这种评估活动称之为心理验尸。它主要涉及在死因不清的案件,死者是否自杀,如果自杀式何种心理障碍和原因引起的自杀。

强制医疗:是针对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医疗和监管同时并举,防止精神病人危害行为,保障社会安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制医疗的对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实际上,除没有刑事责任的病人外,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的部分病人、没有受审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复发的病人也是强制医疗的对象。

知情同意或拒绝治疗能力:指对某特定的治疗具有理解其目的、性质、可能的作用及风险的能力,也包括在实施治疗过程中配合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能力。

最少限制的选择:这一立法原则要求给予患者在疾病治疗中德自主权。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把对精神障碍的治疗放在社区中开展,只有那些非由专科医院提供不可的治疗才能放在医院中开展。

隐私保护:通过立法来保护患者有关精神障碍的信息和记录等私密资料,防止在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患者的精神障碍隐私。

知情同意的基础:患者应具有自主决定权。

定期复核机制:法律必须规定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患者采取自动的定期复核机制,以保证这类限制没有受到滥用或误用。

精神损伤——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不仅指精神伤害的过程,还包括伤害后的结果;不仅是精神上的损失,而是导致临床上显而易见的精神障碍。

精神伤害——指对个体施加精神压力或精神刺激的过程,一般不涉及精神刺激的后果。

精神伤残——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的程度,即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能力的精神问题,因而,它与躯体残疾呈并列关系。

精神残疾——精神疾病导致了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缺陷,它与躯体疾病呈并列关系。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mentalretardation)——是一组由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所致的广泛发育障碍,起病于大脑发育成熟(18岁)以前,临床表现为智力发育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可同事伴有其他精神障碍或躯体疾病。

痴呆——指智能发育正常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脑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使得只能又退行到低于正常水平。

自知力(insight)——又称内省力,指对自己精神疾病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是判断精神疾病严重程度和疗效的重要指标。

定向力(orientation)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身状态(姓名、年龄、职业等)的识别能力。

人格(personality):指个体认识外在环境和内在自我、建立相互关系和思考事物的方式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持久的、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性。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显著偏离正常,使患者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对环境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或者患者自己感到精神痛苦。(通常开始于童年或青少年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或终身)

伪装(fake):是一种有目的的、以某种手段或方式来掩盖真相的行为。(包括:伪装疾病、伪装身份、伪装事物)

伪装疾病:即诈病(Malingering),指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疾病或损伤程度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不包括潜意识行为)

做作性(造作性)障碍:又称“医院流浪汉”或“住院成瘾者”,是一种毫无社会目的性的使自己成为患者身份的精神障碍。



精神检查的交谈形式一般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方式应结合使用。

精神检查的基本步骤有三,即一般交谈、深入交谈、结束交谈。(整个过程在30分钟以上)

精神检查的晤谈技巧:(1)一般技巧:观察、倾听、肯定、重构与代述、澄清、提问;(2)特殊技巧:顺藤摸瓜、顺水推舟、逆水行舟、迂回深入、故意刺激。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评定依据:医学要件是指主体是精神病人,即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即这种疾病的存在,才使得主体精神活动失常,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学要件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主体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因精神病理作用而丧失或削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采用三分法原则即无责任能力,部分(限定)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主要反映在下列方面:行为动机,作案的预备,行为实施的选择、伤害对象及残酷性、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考虑方面:社会和生活功能受损程度,自知力,自我保护能力,既往行为方式。

自杀:包括有致死性结局和没有致死性结局的所有的自杀行为和意念。自杀包括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自杀观念。自杀未遂和自杀预防的处理原则是及时抢救生命、自杀风险评估、防止再次发生自杀、心理危机干预。典型例子是郁抑症患者的“间接自杀”和“扩大性自杀”。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

依据公民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必须满足年龄和精神(理智)两个条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或者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伪装的目的:推卸责任、摆脱困境、获得利益。

妄想的三个基本特征:病态的坚信、自我卷入、个人独有

情感障碍的表现——1、情感高涨;2、情感低落;3、焦虑;4、情感淡漠;5、易激惹

自杀的分类——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自杀观念

伪装精神病的评估——1、经验型评估;2、定性评估;3、定量评估

危险行为的特点——1、突发性;2、公开性;3、凶残性。

知觉障碍——错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



伪装精神障碍的常见类型——1、按照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中的伪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伪装;工伤、交通事故等评残中的伪装;2、按照伪装的时间段:事前伪装;事时伪装;事后伪装。3、按照伪装的程度:纯粹诈病;部分诈病。4、按照精神障碍的表现形式:伪装认知功能损伤;伪装精神症状。

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要求——1、最少限制的选择;2、隐私保护;3、知情同意;4、自愿和非自愿入院;5、定期复核机制;6、知情同意能力

强制医疗的程序:

有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是疑是精神疾病患者

经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目前处于疾病发作期或者未缓解期,需要进行医疗干预

当存在强制医疗的必要时,实施强制医疗。

问答:

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师职称;②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经历,从事法医精神病学工作5年以上;③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法医精神病学工作者应有的品质:最为合格的法医精神病学工作者,除了要求掌握法学及医学的基础知识、熟练的临床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还必须具备优良的品质,主要包括:⑴严谨的工作作风:在鉴定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调查资料、全面了解案情、细心分析、严格论证;切不可捕风捉影、草率从事⑵客观的思想方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反复核实、缜密论证;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⑶公正的检案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是非

作为法医精神病学工作者,通常可以提供哪些法医学咨询服务

对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医学咨询服务

对精神障碍者或其家属提供法医学咨询服务

对律师、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提供法医学咨询服务

对其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提供法医学咨询服务

医学伦理学中三原则:患者利益第一、尊重患者、公正原则。

精神症状三个基本要素:1性质2频度、强度3时间。

患者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住院规章制度2,保持和恢复健康3,积极配合治疗4,给付医疗费用5,提倡支持医疗科学发展的义务。

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一,精神病患者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及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二,精神病患者的病人权利:1,生命健康权2,知情权、决定权3,要求保密权4,自主权,住院期间享有通讯、会客权5,并与后有入学、就业等权利。

伪装和说谎:(1)同:都有故意作假的性质,目的想同;

(2)异:表现方式不同。说谎即伪言,是用语言来编造或否认事实的行为;伪装即装扮、扮演,是用动作和行为来模拟或夸大某种情境或病症的行为。

伪装精神障碍的常见类型:1、按照案件性质:刑事案件中的伪装(重性精神病多见)、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伪装(认知功能损伤多见,主要是智力和记忆损伤,还包括假性痴呆、功能性失明、失聪、瘫痪、精神症状等)、工伤及交通事故等评残中的伪装(认知功能损伤多见);

2、按照伪装时间段:事前伪装(即犯罪前诈病,又叫防备性伪装、预防性伪装,较少见)、事时伪装(即犯罪时诈病,很少见,一般只见于刑事案件)、事后伪装(犯罪后诈病,常见);

3、按照伪装程度:纯粹诈病、部分诈病(包括:有意识地夸大已有的症状;原有的症状本已消失,但仍谎称症状仍然存在;归因转嫁);

4、按照精神障碍的表现形式:伪装认知功能损伤(核心表现—【装傻】);伪装精神症状(伪装精神病性症状、伪装情感障碍症状、伪装神经症样症状、其他)。

伪装精神病的识别与评估:

1、(识别)诈病的特点:

(1)、明显的伪装动机和目的;

(2)、症状的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思维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3)、躯体或精神状况检查通常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延长,对治疗不合作,暗示治疗无效;

(4)、病程(变化)不定;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6)、有伪造病史或疾病证明,或明显夸大自身症状的证据;

(7)、患者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的消失,是建立可靠诊断的必要条件。

2、评估:(1)经验性评估:即凭借专业人员的临床经验来评估。是伪装精神疾病评估的必要基础,可排除一些临床特殊情况,并对测验结果进行补充、核实确认,但具有经验性、局限性、主观性;

(2)定性评估:一般是根据伪装的规律和特征,总结归纳成若干个条目,根据这些条目对伪装精神疾病进行识别和判定;

(3)定量评估:指在标准情境下,用标准化的工具对伪装行为存在与否进行量化分析。

常见的伪装评估工具及其适用条件:

伪装精神症状评定量表:适用于临床表现以精神症状为主的夸大与伪装,包括

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Fake量表(只适用于被测者夸大或伪装精神症状的测查,不能用于伪装智力低下的评估);K-F指数(即伪装指数);重测指数TR;

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

伪装智力、记忆低下评估:适用于对伪装智力、记忆低下的评估。包括非必选测试(韦氏记忆量表-伪装指数、数字光度分测试)及必选测试(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试、认知伪装甄别测验)

伪装精神障碍的生理检测方法:多导生理记录仪和事件相关点位测谎仪(ERP),均为测谎仪,适用于公安刑侦,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否认参与作案是否是在撒谎。

做作性障碍与伪装的异同:

同:都具有“无中生有”和“编造”的性质;

异:

造作性障碍可以具有满足本人欲望的个人目的性,但是不具有社会目的性和社会危害性;诈病则具有鲜明的社会目的性和社会危害性。

造作性障碍的患者常常有病理性谎言和成瘾的特点和人格特征,其行为具有重复性;诈病一般不具有这些特点和前述人格特征,只发生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严重冲突时,因而很少重复出现。

造作性障碍在一次发病病程中一般不会因环境或对象而改变其症状表现;诈病的症状表现经常变换,可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异。

造作性障碍不会因为医疗所造成的痛苦而终止其行为;诈病则是一种痛苦的行为,有不少诈病者因无法忍受痛苦而终止其行为。

造作性障碍多表现躯体症状,近年来诈病大多是诈精神疾病。

妄想的三个基本特征:病态的坚信、自我卷入、个人独有.⑴病态的坚持:不能被说服、与事实不符、与个人学识经历不符,更重要的是不能为事实所纠正;⑵自我卷入:妄想都涉及自我,均涉及个体的各种需求和切身利益;⑶个人独有:这点尤其具有鉴别意义,区别于宗教信仰

常见精神症状及评价:

感知觉障碍包括感觉障碍和知觉障碍,知觉障碍有三种:错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幻觉又分真性幻觉和假性幻觉;幻觉可涉及所有器官,如幻视、幻听、幻嗅、幻味、幻触以及涉及运动性幻觉。最常见为幻听。

思维障碍:(1)思维形式障碍(思维奔逸、思维迟缓、思维散漫和思维破裂、语词新作);(2)思维内容障碍(妄想、超价观念、强迫观念)。妄想的三个基本特征:病态的坚信、自我卷入、个人独有。妄想按起源分为原发性妄想和继发性妄想:原发性妄想是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症状,典型的原发性妄想的发生有如下三个特点:发生前精神正常;突然出现,很快确信,迅速发展;与当时处境、心情等没有可理解的联系。临床上常见妄想: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嫉妒妄想、被洞悉妄想、物理影响妄想、夸大妄想、罪恶妄想、疑病妄想、钟情妄想。(3)注意障碍(4)记忆障碍(遗忘、错构、虚构)(5)智能障碍:精神发育迟滞(MR)是指生长发育成熟以前(18岁以前),由于各种致病因素造成智能发育受阻,使智能始终停留在低下水平,明显低于同龄的正常少儿。其IQ标准分别为轻度50-69,中度35-49,重度20-34,极重度<20;痴呆:是指智能发育正常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脑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使得智力又退回到低于正常水平。假性痴呆:是一种心理症状,完全可以恢复正常。(6)自知力(内省力):指对自己精神疾病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是判断精神疾病严重程度和疗效的重要指标之一。(7)定向力: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身状态(姓名、年龄、职业等)的识别能力。一般定向力障碍是意识障碍的重要判定标准;发生意识障碍时最先出现的定向力障碍是时间。

情感障碍情感障碍主要表现在波动幅度过大、波动时间异常或波动与刺激不协调等方面。包括情感高涨、情感低落、焦虑、情感淡漠、易激惹。(情感高涨是正性情感的显著增加,表现为与环境刺激不适应的过分愉快、喜悦和幸福感。是躁狂状态的核心症状;情感低落是负性情感的显著增强,是抑郁症的核心症状。

意志障碍

动作和行为障碍(神运动性兴奋、精神运动性抑制、自杀、自伤、冲动与攻击行为)

意识障碍表现为意识清晰程度降低、意识范围缩小或意识内容改变。意识障碍常见的有朦胧状态、谵妄状态、梦样状态、梦游症、神游症。朦胧状态指患者的意识清晰程度降低,同时意识活动范围极度缩小。谵妄状态指一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在意识清晰程度降低的同时,伴有名的精神运动兴奋,如躁动不安,喃喃自语等。

精神分裂症发展(严重)阶段——1、危害行为与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这时精神分裂症患者最易出现危害行为。他们常是受到其病理性症状的直接影响,特别是在妄想、幻觉的直接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评定为无责任能力。2、危害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无明确因果关系:在疾病的严重阶段,虽未发现其危害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但要特别注意本病幻觉、妄想等认知局限和不充分,,可从以下3个方面考察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1)是否有明确的可解释的正常动机;(2)危害行为过程是否与患者病前行为过程相统一;(3)危害性行为是否与正常人危害有悖。若无明确动机,与病前行为过程不一致且与常人危害行为有悖,可以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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