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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2021-05-19 | 阅:  转:  |  分享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案例】张三系A公司职工,因公司欠缴工伤、生育保险,欠缴公积金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缴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立案。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其一、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
议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法条,
认定只要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因社保产生的争议区分为两类情形:其二、人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即根本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
登记;二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该争议。其三、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办理了登记,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
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
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
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
理部门解决处理。故,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张三因与用人单位欠缴工伤、生育保险引发的争议涉及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属行政管理范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其四、欠缴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非单纯的劳动争议。且单位欠缴公
积金的,劳动者也有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
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
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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