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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2021-05-19 | 阅:  转:  |  分享 
  
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拒绝暴力是家庭生活的常识,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更是重点保护的对象,我国《刑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规中都有相应条款。这些年,“辽宁女童遭开水烫头”“西安男童被生母家暴”等新闻不时曝出,桩桩件件令人揪心。这些虽属极端个案,但在更
多家庭中,因孩子“不学习”“不服管”“不听话”等等,家长就勃然大怒、拳脚相加的现象并不鲜见,如何杜绝恶习、禁绝伤害,还有很长的路
要走。暴力就是暴力,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对儿童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因为包裹着“家庭”“教育”双重外衣,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更强。加之中
国素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的教育理念,打孩子常常被视为是“家事”,外人不好置喙,更不习惯介入。久而久之,形成了管控暴
力的盲区,这对即将出台的《家庭教育法》同样是一种考验。如何迅速制止暴力行为,能否做到提早介入,怎么界定暴力行为,又该对应何种程度的
惩戒?进一步回答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不断强化法规的震慑力和约束力。“打不得”,并非“家事”,事关“国法”。当然,舆论场中也有另一
种声音,“打不得、骂不得,如何管得了”,这其实反映出很多家庭教育理念的落后和教育方式的匮乏,也反映出依法规范、监督家庭教育的必要性
。拒绝暴力不是不教育,暴力也不是教育的必选项。“打不得”不是禁止家长管孩子,而是对为人父母者的教育能力和法治观念提出更高要求。家
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责任,而履行这份责任同样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有学问,这也是家长们的必修课。用家法
惩治孩子国法不容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
的责任主体,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
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必要时,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在学校里,谁家孩子被老师打了,家长往往会找老
师要个说法。虽然日前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老师的惩戒权,但也强调教育惩戒的性质,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完全不
同。可吊诡的是,对待孩子,老师打不得,身为父母却打得,所谓“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在很多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暴现象。支持并
实践暴力教育的家长,能讲出一大套道理。比如搬出老祖宗的“棍棒出孝子、慈母多败儿”,还可以搬出现代教育理念为自己辩解,毕竟没有一种教
育方法适用所有孩子,只有鼓励没有惩罚,孩子缺乏挫折教育,经不起打击,成不了大器。可怜天下父母心。必须承认,即便倡导适当打孩子的父
母,也认为打只是教育手段而非目的,甚至是对孩子更负责的一种方式;也必须承认,有些家长惩罚有度,孩子从中受益。可必须看到,有不少家长
暴力教育上瘾,动辄拳打脚踢,不少孩子在身体长期遭受暴力后,精神和心理也被严重摧残,留下了挥之不去的童年阴影。更有些孩子,有样学样
,视暴力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学校和社会上成为问题少年。未成年犯罪人中,在家中从小便挨父母打骂的比例,不在少
数。即便有人善意提醒,说打孩子属于家暴,涉嫌违法,一些家长还振振有词:“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孩子不听话,该打就得打。殊不知,家
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家规再大也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更不能成为逃脱国法惩处的理由。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
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全方位予以保护。家庭教育法草案中的规定,既是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的重申,更是直指家庭教育中习以为常甚至根深蒂固的
一些违法行为。身为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庭教育必须首先遵守法律。草案规定的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意味着不管是什么初衷也不管什么目的,不论是孩子的确有错还是家长脾气不好,都不得对孩子施以暴力。在赋予教师合法惩戒权后,家长也要
懂得,暴力和惩戒是两个概念,越是为孩子好越不能把惩戒上升为暴力。么形式出现的暴力,对孩子的伤害都是巨大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
还可能会让他们留下终身难以治愈的童年阴影,甚至让一些孩子有样学样,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成为问题儿童。教育孩子是家里事
,但如何教育事关公共福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这些老观点、旧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早就应该被摒弃,家长需要做的是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以身作则培育良好家风,这才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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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启智职教的...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