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 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 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 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 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 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 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 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 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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