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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增值税+所得税税筹方案:业务和组织如何搭配更节税?
2021-05-31 | 阅:  转:  |  分享 
  
建筑工程增值税+所得税税筹方案:业务和组织如何搭配更节税?

主体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想要利用税务筹划合理节税。需要考虑经营过程中成本涉及到人工、材料、设备租赁、设计、安装等,其中安装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特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或者是个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

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建筑安装行业是劳动密集行业,劳动力占总成本的40%,而且大多都是临时工,流动性极大,所以导致劳务费无法入账。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9%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最终造成了相关采购成本和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局面,既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也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针对这种问题,建议利用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将主体公司的部分没有成本发票的业务剥离,以业务分流的形式,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作以达到税收筹划,具体案例展示如下:

一、主体公司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采购中心),部分收不到进项发票的采购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合理税收筹划合理节税,以500万利润举例

公司原本纳税:

增值税:500/1.090.09=41.28万元

地方附加税:41.2812%=4.954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41.28-4.954)25%=113.442万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13.442-41.28-4.954)20%=68.06万元

纳税总计:227.736万元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政策:

增值税:500w/1.011%=4.95w

附加税:4.95×6%=0.297w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1.0310%35%-6.55=10.44万

综合税负

4.95w+0.297w+10.44w/500w=3.14%

因此,个独模式下整体税额在15.687万!

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二、改变雇佣模式,设立一家建筑劳务中心(个体户)

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设立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三、设立一家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总结:建筑工程税务筹划方案,可以通过改变原有的合作模式,设立两家个体户做服务,一家个独做采购。以业务分流的形式,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合理合规地降低自身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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