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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开立账户被冻结,管理人是否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
2021-06-09 | 阅:  转:  |  分享 
  
基金管理人开立账户被冻结,管理人是否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异议

【案例】A公司是金城13号基金管理人,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基金托管账户。后因A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纠纷,B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了A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账户。

因该账户财产属于金城1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A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就想代金城1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不知是否可行。

【法律分析】

其一、【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基金财产来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和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获得的收益,基金财产实际最终归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非基金管理人。故基金财产不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二者相互独立。

本案,金城13号基金财产与A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同。

其二、【基金财产不因管理人债务被执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的规定,非基金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案,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应由A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不应由A公司管理的金城13号基金的财产来偿还。故,法院冻结托管账户中金城13号基金的财产错误。

其三、【管理人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法院冻结了金城13号基金的财产,该基金财产份额持有人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A公司作为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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