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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21-06-17 | 阅:  转:  |  分享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住院死亡病例,要求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如为特殊病例,科室则应及时组织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讨论,但不得超过2周。



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如遇疑难问题,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主要讨论内容: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死亡原因或性质;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死亡讨论应记入病历,留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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