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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pdf
2021-06-21 | 阅:  转:  |  分享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2500000元,抵减已预缴税款3000000元后,尚有500000
元未抵减完,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12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2018年12月8-14号楼交房时,甲
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7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5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当期根据销售额确定的应
交增值税税额为3500000元,抵减前期预缴的税款500000元后,应于下月申
报补缴增值税3000000元。下月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
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需要说明的:一是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款
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首付款、
银行按揭以及收取的尾款。另外,收取的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
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
值税。
二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销售
开发产品以产权转移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何确定商品房产
权转移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商品
房产权转移时间时规定各异。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明确: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
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
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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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玉民_图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