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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2021-06-21 | 阅:  转:  |  分享 
  
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还能否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案例】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2017年,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当A公司资产被分配后,管理人
发现张三抽逃出资的事实,拟提起诉讼,但因需要各债权人分摊垫付诉讼费用,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管理人的方案。破产程序终结后,A公司的债权人
李四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张三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其一、【破产程序
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能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
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所有的债权都应在破产程序中,根据债权不同性质按比例获得清偿,破产程序中不允许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其二、【
破产终结后债权未消灭】破产程序终结后,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债权的消灭。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保
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破产程序虽然终结,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李四的权利消灭
,李四仍有权向A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股东张三对A公司有出资的责任,故股东张三应当在其对A公司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三、【破产
程序个人清偿程序恢复】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意味着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终结,个人清偿程序的恢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以个人名义向抽逃
出资股东主张权利并未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债权人李四向抽逃出资的张三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因其他
债权人并未其他类似诉讼,李四的起诉行为也未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
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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