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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_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7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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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7e182c778d0aec821f0?publishType=0再审申请人刘洪玉与原审被告鞠俊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审
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7民再29号案由:离婚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05月02日辽宁省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7民再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洪玉,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
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鞠俊林,男,193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义县义州镇再审
申请人刘洪玉因与鞠俊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7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
出(2017)辽07民申2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鞠俊林与再审申请人刘洪玉离婚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于2017
年6月22日作出(2017)辽0727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鞠俊林与刘洪玉离婚。宣判后刘洪玉上诉到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
22日作出(2017)辽07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刘洪玉向本院提出申诉,提出鞠俊林已于2017年8
月17日死亡,并要求分割财产。经查明,鞠俊林于2017年8月17日因病死亡。离婚案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死亡的,应依法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辽07
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与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终结诉讼。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畅审判员李悦审判员刘树林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张瑞芳书记员李科霏再审申请人刘洪玉与原审被告
鞠俊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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