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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
2021-07-17 | 阅:  转:  |  分享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



时间:2019-09-2709:36:17来源:公民报

本报讯?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冬水田作为浅山丘陵地带的特色稻田,对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重庆市目前冬水田的面积约为300万亩。该条例草案在今年7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时,是否将冬水田纳入湿地范畴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按照严格保护原则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湿地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等行为的规定,为避免产生保护和利用的矛盾,当时通过的条例未将冬水田纳入湿地范围。为充分发挥冬水田对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湿地不仅具有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还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功能。对湿地规划范围内因湿地保护受到经济损失的相关主体给予适当补偿,能进一步提升各方主体加强湿地保护的积极性。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从保护湿地的角度出发,条例还对合理利用湿地作了相应规定。按照严格保护原则,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破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还规定,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条例还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态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记者?宋婷婷?吴婷婷??见习记者?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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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闲叟hs545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