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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2021-07-18 | 阅:  转:  |  分享 
  
离职管理规定(辣爸当家)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完善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事业部

3.职能职责

3.1各部门职责

负责员工的离职谈话及审批;负责监督其交接工作。

3.2综合管理部职责

负责监督、审核、批准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负责离职费用的核算、《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下发,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3.3财务部负责员工离职费用的结算及对离职员工清查在公司有无借款(含党工团借款)等各项工作。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通讯工具、办公电脑的交接及费用结算;办公用品等物品的清理、交接。

3.5其它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有待交接的物品。

4.具体内容

4.1离职类别

4.1.1辞职:在劳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员工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4.1.2违纪离职:根据《奖惩管理规定》规定,在违纪处分中属于解除合同处分的离职;

4.1.3淘汰解除离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协议的(需与员工面谈并有记录);

4.1.4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内共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4.1.5协议离职:根据公司(含关联企业)工作的需要及员工的意愿,经公司审批后与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4.1.6人员缩减:公司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变化,确需缩减人员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2离职行为的处理

4.2.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

4.2.1.1由员工本人提前30日(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如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以书面形式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其所在部门应于3日内(试用期为1日)与员工离职面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中面谈记录(在此期间,员工需办理完结工作交接手续);

4.2.1.2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提交综合管理部;若员工提出辞职申请5日后(试用期内为1日)部门仍未答复的,员工可直接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综合管理部于3日内给予答复;

4.2.2违纪离职的相关规定参见《奖惩管理规定》;

4.2.3淘汰解除需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综合管理部;

4.2.4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的规定参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4.2.5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4.2.6对因违纪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把处分文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3离职程序

4.3.1部门将员工离职等相关表格提交综合管理部,其中申报违纪的相关表格须在员工违纪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综合管理部;

4.3.2员工在提交离职表格后,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工作《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

4.3.3各部门对所在部门离职员工安排面谈,调查并按审批权限批准。

4.3.4变调工作需原部门签字确认;

4.3.5费用结算需财务部支持部签字确认;

4.3.6通讯费用及公用车、办公电脑交接、录用笔、会议电脑等需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

4.3.7党(团)关系转移关系转移需综合管理部与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

4.3.8社保关系转移、劳动合同转移、计划生育情况、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移需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

4.3.9综合管理部根据财务部支持部的核实,对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4违约责任及补偿金

4.4.1违约责任

4.4.1.1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4.4.1.1.1公司为其支付的招聘、培训等费用(有协议书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的;

4.4.1.1.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4.4.1.1.3负有保密及不竞争义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

4.4.1.1.4签订附加协议的员工,将根据其内容约定,由提出辞职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4.4.1.2离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需要领取或借用公司财物的,要及时将所有公司财物返还给公司,否则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1.3离职员工到与本公司生产相关或相似的单位工作,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行为或有倾向竞争的单位工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

4.4.1.4离职员工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涉及违法行为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

4.4.1.5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奖惩管理规定》和《阳光工程管理办法》对离职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追偿;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2补偿金标准

4.4.2.1补偿金支付标准:不满6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按照1个月的月均工资标准(月均工资标准是指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工资收入之和除以12个月,其中包括岗位技能工资、月度奖金、计时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作时间少于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4.4.2.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4.4.2.3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5.考核措施

暂无

6.附则

6.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2离职员工应在离职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逾期

未办理完离职手续而产生的后果将由员工本人承担;

6.3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起,离职员工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转移档案及户口等材料,综合管理部在接到员工转移材料30日内,给予办完转移手续;

6.4本制度自2014年起生效,在本制度生效前的员工离职按原规定执行;

6.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X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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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辣爸当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