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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是否有时效限制
2021-09-15 | 阅:  转:  |  分享 
  
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否有时效限制【引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决议不
成立:(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
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无时效限制】原因在于:我国《民
法典》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股东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仅是对股东会决议内
容成立与否的事实提起的诉讼,是对决议内容是否成立状态的认定,不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不受诉
讼时效的限制。【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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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