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017:招商引资承诺和政策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履行案情简介:经吉林省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请示,吉林省某山保 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山管委会)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会议纪要,允诺为招商企业某山保护开发区某森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森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某森公司与某山保护开发区某鼎商砼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鼎公司)负责人签署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协议,某鼎公司负责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投资建设。2014年,某鼎公司申请为商砼混凝土 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但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未获批准。2017年,某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长管建函〔2017〕25 号《管委会住建局关于某鼎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异地选址的函复》,内容有:“……现有城区无法选出符合条件的选址场所;某鼎商砼混凝土搅拌 站项目为我区刚成立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议将该商砼站临时选择到宝马城空地内,以保证商砼站正常生产;某鼎商砼站与某森供热项目同属管委会 招商遗留问题,在处理某森供热问题时应同时处理某鼎商砼站问题”。2018年4月,因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某鼎公司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管委会及某山管委会为其尽快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如确实无法异地选址,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裁判结果:一审 法院判决:限某区管委会和某山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为某鼎公司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或者对某鼎公司的损 失依法作出处理。某区管委会、某山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裁判说理:一审法院认为,某山管委会认可 某鼎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是招商引资项目,并认为某鼎商砼站属招商遗留问题,因此某鼎公司可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案 涉招商引资协议系行政协议,在案涉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某区管委会、某山管委会应当履行协 议义务,为某鼎公司及时办理前期手续和场地选址事宜;如果因客观原因在辖区内确实无法重新选址,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某区管委会、某山管委会 应当对某鼎公司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处理。二审法院认为,某鼎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某区管委会、某山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 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裁判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地方政府为吸引外来投资、搞活本地市场,采取提供优惠 政策的方式招商引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有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营周期较长,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导致相关允诺未能按时如约履行, 进而产生纠纷。本案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 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 务。同时,一、二审判决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了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作为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 念,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动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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