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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23: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购物如何定性?
2021-09-23 | 阅:  转:  |  分享 
  
以案说法023: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购物如何定性?二审案号:(2021)豫11民终812号案情简介:上诉人张某亮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百货食品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0)豫110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张某亮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60元,支付
十倍赔偿金35600元。张某亮二审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倍赔偿金35600元。2、一审和二
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3、一审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019年10月22日原告张某亮在某网被告黄某百货食品店开的网店
购买某骨痛王200盒,原告张某亮通过某宝支付了货款3560元,发货方式为快递,收货地为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张某亮主张因日常生活需要购
买,该产品上标明的生产厂家郑州康为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在有关政府官网上也查询不到该产品许可证号,系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被告黄
某百货食品店退还货款356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35600元。另查明:原告张某亮在多起诉讼中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十倍索赔。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被告黄某百货食品店退还原告货款35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黄某百货食品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张某亮要求退还货款35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才享有索要十倍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
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
为。结合原告张某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原告张某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的主张不予采信,对
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虽未对原告张某亮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被告黄某百货食品店销售假冒
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就本案中发现的经营者涉嫌假冒的违法行为,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
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某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
,对其普通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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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默金知识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