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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事裁判说理023:商户在商城内饲养犬只,造成孩子受伤谁担责?
2021-09-26 | 阅:  转:  |  分享 
  
典型民事裁判说理023:商户在商城内饲养犬只,造成孩子受伤谁担责?裁判说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通过
比对体态特征、考察活动轨迹以及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等,可印证咬伤亮亮的犬只系被上诉人王某、孙某饲养。焦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亮亮医疗费
3038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4188元,王某、孙某赔偿70%、即2931.6元,该商城赔偿
30%、即1256.4元。裁判说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亮亮被王某、孙某饲养的狗咬伤,证
据充分,应予认定。1、关于王某、孙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王某、孙某在该商城这样人员密集场所违规饲养犬只,且未采取任何管束安全措施,
放任该犬只在商城逡巡出入,导致儿童亮亮被咬伤,并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孙某应对亮亮遭受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2、关于该商城的责任划分问题。该商城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而该商城疏于恪尽安
全保障义务,放任商户饲养犬类、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犬类出入商城活动,不进行劝阻制止,对受害人亮亮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城、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亮亮的损失由王某、孙某承担70%,商城承担3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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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默金知识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