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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判规则04:案件主体确定
2021-09-28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04:案件主体确定目录一、挂靠与借用资质的主体确定二、工程转包与分包的主体确定三、用人单位合并与分立的主体确定四、劳务派遣
的主体确定五、借调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六、用人单位注销与清算的主体确定七、新旧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八、其他特殊情况的主体确定一、挂靠与
借用资质的主体确定1、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
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经营者借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除应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外,还应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
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聘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当参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劳动法上的有关权利,用人单位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并主张劳动者是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聘用的,应当将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追为当事人参加
诉讼。在涉及承包、挂靠以及营业执照借用关系的案件中,发包单位、被挂靠单位、营业执照出借单位与个体承包人、挂靠人、借用人之间是否存在
真实的承包、挂靠或营业执照借用关系、劳动者是否系个体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所雇佣以及劳动者具体的劳动报酬标准、入职时间、工作时间等
情况,均与个体承包人、挂靠人和借用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只有将个体承包人、挂靠人、借用人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才能将上述情况调查清楚。
即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作为当事人。因此,在劳动者仅以发包单位、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为当事人
,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承包、挂靠或营业执照借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个体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追加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二、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主体确定5、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6、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
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8、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
不得由他人代签;9、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10、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承担建设工程,因其无权招用劳动者,该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付工伤赔偿金等,应当将实际施工人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1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12、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13、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
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
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三、用人单位合并与分立的主体确定
14、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诉讼当事人。15、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个单位的,其分立
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诉讼当事人。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使其承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单
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四、
劳务派遣的主体确定17、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为当事人,但因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工伤赔偿待
遇等发生的纠纷,可将实际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19、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事项
,而实际用人单位则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并且指示其从事具体的劳动。因派遣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由于劳动关系仅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故一般应将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列为诉讼当事人,但是,因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工伤赔偿待遇等发生的纠纷,可将实际用人单位列为共
同被告。五、借调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20、借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可以列借调单
位为第三人;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21、借调劳动关系,是
指用人单位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于一定期间内,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的指示与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因借调关系发生争议
的,仍应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把握此类劳动争议的适格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调单位只是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单位,故原则上仍应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2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
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23、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
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24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对该约定发生争议的,借调单位和
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六、用人单位注销与清算的主体确定25、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
事人。26、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
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27、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28、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①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②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
资者;③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出资者;④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⑤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29、用
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
,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30、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
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
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31、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七、新旧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32、因
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原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
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的,应以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为
共同被告。33、对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
人;新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因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原则上不列为当事人,但基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是
因新的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而发生的,故为便于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34、如果原用人单位以
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但因该侵权之诉是因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者是该侵权之诉的诉因,所以,人民法院为便于审理,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5、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共同侵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36、因用人单位招用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起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是侵权纠纷,是一般民事案件中的侵权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不以经劳动争议
仲裁为前提条件。八、其他特殊情况的主体确定39、酒店餐饮企业等将其不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内部机构承包给他人,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企业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进行如下区分:(1)如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
证”等身份证件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如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系承包人招用,工作期间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并由
承包人支付工资的,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40、“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
“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41
、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基本信息。42、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
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
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43、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
偿责任。44、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开办成功的,以该法人单位为当事人;开办成功的,以该新
单位为当事人。45、境外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
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46、境外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
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47、未依法领取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作为当事人。48、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
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追偿。49、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50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52、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漏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依法追加当事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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