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
公司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
3.1本程序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1公司反垄断的要求
4.1.1公司制定和实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参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1.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1.4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4.1.5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本行业的同行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2垄断协议
4.2.1禁止与其他同行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联合抵制交易;
(f)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2.2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2.3公司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程序4.2.1、4.2.2的规定: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4.3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4.3.1公司工会负责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4.3.2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会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3.3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4.3.4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4.4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5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4.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4.7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4.8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4.9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程序;但是,如果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程序。
无。
6、相关记录
无。
7、本程序2019年10月01日正式颁布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