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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判规则11:高管薪酬
2021-10-07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11:高管薪酬1、对于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符合以下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受理,但应慎重审查其诉讼请求;(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
变更;(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不能行使法定职权。3
、审理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凭单位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要求企业支付高额薪酬的,或者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予以确认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防止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4、对于欠薪事实
明确但具体欠薪金额不明确,当事人经释明后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额欠薪事实,且企业已处于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存在大量对外债务的情况下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参照本市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认,本市相同或相近行业没有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可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标准予以确定。5、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
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6、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
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7、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
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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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默金知识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