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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判规则28:一裁终局规则适用
2021-10-10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28:一裁终局规则适用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
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
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
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2、劳动者就
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
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
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
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3、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中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判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该条第1项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应如何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判断依据。5、“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个月金额”应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涉及到数项,只要每一
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即可认定该案属于一裁终局案件。6、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
终局事项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
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裁决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月最低工资”,应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布
的当地月最低工资为标准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如遇到最低工资调整
,应当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8、如果仲裁认为是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不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是一裁终
局案件,并在裁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各自救济方式,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剥夺其诉权的,可以按照裁决书中告知的期限和权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案件本身不是一裁终局案件的,应当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9、如果仲裁认为是非
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本身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并据此告知当事
人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仍应按照仲裁裁决告知的权限和期限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是一裁终局而向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10、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的,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
,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劳动者起诉后
又撤诉的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基层法院的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
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
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做
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该项裁定,依法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13、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
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14、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经济补偿争议”。15、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
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16、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1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
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18、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
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
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19、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
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如劳动者起诉
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
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20、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
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21、根据《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22、一方当事人不服
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2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说明对“一裁终局”标的额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
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
把握”的规定予以废止。24、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
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25、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
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
“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
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26、《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患病、非因工负伤、不
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本意理解,替
代通知期工资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故替代通知期工资系劳动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
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27、因《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已做了新的规定,应按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系赔偿金性质,属于《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28、《调解
仲裁法》47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情形。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
议涉及具体金额给付的,如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则应按本解答第三条第1点的规定,即根据具体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的数额是否超过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29、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案件属于“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中级法院应以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并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
另行起诉。30、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案件不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后,基层法院认为属于“一裁终局”的,基层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以案件属于“一裁终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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