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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要旨10:社会保险纠纷
2021-10-14 | 阅:  转:  |  分享 
  
劳动争议案例要旨10:社会保险纠纷1、劳动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
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至劳动者个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裁判要旨: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
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以双方约定而自然免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合同条款因
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而无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
动合同无效,也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某生态环境局自2008年以来,十几年时间里基于无效的
劳动合同条款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发放给劳动者,其在十几年后以合同条款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十几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有悖诚实信用
和法的正当性原则,对此不应予以支持。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约定有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
无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应予支持。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放弃要求用人
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5、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劳动者以自身原因为由主动提出辞工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在劳动者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内在原因并非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则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劳
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因此也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对放弃社会保险反悔,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以纠正违
法情形。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拒绝补缴,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
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6、劳动者在职期间以个人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个人选择以灵活就业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工资的形式将其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由劳动者个人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社会保险参保方式,方便用人单位采取宽松灵活的模
式招录、管理员工。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
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购买社保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法
院应予支持。而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后予以相应的扣减。7、劳动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免除用
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用人单
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予支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
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
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农合的,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8、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约定而变更或免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
保险机构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9、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
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
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向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支付的奖励福利,属于劳动争议范畴。10、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退休,其符合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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