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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有资产报 告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部牵头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 台建设,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 益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本地区 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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