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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指南及文件汇编-监督局.pdf
2021-11-09 | 阅:  转:  |  分享 
  

(八)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不按合同拨付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的,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
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使用建设资金办理
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或从事与项目经营无关活动的;或设有
“小金库”的。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违法用地事件或征地拆迁出现严重违规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重大责任的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对铁路局集团
公司分管建设领导、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含拉林铁路建设总指挥部,下同)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认定为重大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大过、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
撤职的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
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
记大过的处分。
第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规定对责任等级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
定程序,制定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认定、追究等工作要求,履行法定程
序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经办人员和对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
性作用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部门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铁路局集团
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有关管理人员是指铁路局集团公司职能处室人员;相关
领导是指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条与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
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方派出人员,在建设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比照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机关和直属机构人员在建设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总公司机关人
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总建设
〔2015〕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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