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此时初审裁判不发生既判力、执行力、确认力、形成力、已决效力等。移 审效力是指当事人合法上诉而使案件由初审系属于上诉审。大陆法系通说认为, 根据“上诉不可分原则”,阻断判决确定的效力范围与移审的效力范围一致,均 及于初审判决之全部,从而上诉人未上诉的部分因上诉而未确定,在诉的选择合 并、预备合并中,通常是被合并的诉因上诉而被全部移审于上诉审。 邵明认为,在阻断效力和移审效力方面,应遵循“上诉不可分原则”,否则 同一个判决因部分上诉而导致效力不统一,也将导致适用上的困难。 二十、再审 再审的本质是对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即再审案件是“原诉”,对当事人而 言,是诉权的再次行使。在诉讼标的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采“本案诉讼标的说”, 认为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案的诉讼标的。 邵明认为,我国法律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有违民事诉讼法理和正当程序原理。 再审案件是原诉,案外人不是原判决当事人,也不是原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的诉讼 承继人,不能成为再审当事人。不过,案外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 与再审之诉(原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案外人或第三人未参加原审判决,无 法行使程序参与权,让其承受原诉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严重违背正当程序原理。 若允许其提起再审之诉,实际上增加其获得诉讼救济的难度,因为再审要件比通 常的起诉要件严格得多,而若允许其另行提起异议之诉或撤销原判决之诉,则其 还有权上诉和提起再审。 二十一、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包括当事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请求变更、撤销的法律文 书包括具有既判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和其他文书或事项。 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也可被纳入当事人异议之诉范畴,我国现行法也将某些 第三人异议之诉按照再审程序处理,但为满足异议之诉和再审概念及制度明确化 要求,不宜将再审之诉包含于异议之诉中。 当事人和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实体权益,是通过撤销或变 更具有既判力的法院确定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来维护实体权益,异议之诉的实体 理由应当是导致原确定判决或原其他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实体权益方 面的显著不公,并且不属于上诉理由和再审理由,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法适用上诉 程序和再审程序获得救济,所以另设异议之诉给予当事人和第三人获得诉讼救济 的途径。 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