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CZ-18机舱油污水处理须知
2021-12-21 | 阅:  转:  |  分享 
  
1.目的制定船舶关于机舱含油舱底水、残油(油泥)的防污染措施,避免发生污染事故,贯彻公司的防污染方针,提高船员的防污染意识。2.
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机舱含油舱底水、残油(油泥)的处理。3.定义3.1零排放水域:系指在该水域内,船舶无论是否满足机器处所含
油舱底水的排放要求,其机舱舱底水均不得排放。3.2含油舱底水: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系统
(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舱顶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3.3残油(油泥):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
产物,包括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3.4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污油水舱):在含油舱底水被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3.5残油(油泥)柜/舱:储存残油(
油泥)柜/舱,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它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3.6防污染设备:包括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
pm舱底水报警装置及自动关停装置。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
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
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3.7再循环设备:装设在自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
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也叫内循环试验)。4.职责4.1船长:全面负责船
舶防污染管理,监督、检查船上防污染工作。4.2轮机长:负责机舱防污染管理。4.3值班轮机员:负责机舱油污水的排放操作管理.
5实施步骤5.1一般规定5.1.12007年3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机器处所滤油设备应满足IMOMEPC.107(49
)决议批准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以替代MEPC.60(33)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
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新设备应最有分离机舱舱底乳化油的能力。5.1.22007年3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应满足《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第2部分《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及第3部分
《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的要求(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
状态,记录装置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5.2机舱含油污水的管理5.2.1停泊在锚地、港
口内的船舶,机舱含油舱底水排出阀必须锁紧,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并悬挂“未经轮机长同意,严禁向外排放”的警告标志。5.2.2船舶机
舱污水排放,应遵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1)船舶不在零排放区域内;(2)船舶正在航行途中,且航速至少7节;(3)船舶距最近
陆地12海里以上;(4)油水混合物经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进行处理,且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正在运
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5.2.3航行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
区、重要渔业水域),机舱含油舱底水的排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以及航经地区管辖当局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5.2.4船舶航行排放机
舱含油舱底水时,机舱与驾驶台加强联系,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后方可排放,排放结束后将含油舱底水的处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及轮机日
志中。5.2.5除非常情况外,禁止使用通用泵和消防泵排放机舱含油舱底水,通至通用泵和消防泵的污水进出阀应关严、锁紧。5.2.6
以上机舱含油舱底水的排放规定不适于下列情况,但排放前船长必须向就近海事机关报告,同意后才能排放:(1)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
命所需要排放者;(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经港口主管机关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5.2.7污油(油泥)、含油舱底水的日常管理(1)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换油时,废油倒入污油舱或废油桶,不得放至舱底。(2
)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道门等密封良好。(3)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排入舱底。(4)清
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舱底。(5)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及时驳空,以防溢入舱底。(6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疏通。(7)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各海、淡水泵的填料盘
根和有关阀门盘根及管系有无漏泄现象,如发现泄漏,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量。(8)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15ppm舱底
水报警装置失灵。5.2.8残油(油泥)、残油(油泥)舱、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日常管理(1)燃油产生的油渣、油泥禁止排放入海,
在航行中通过焚烧炉焚烧并记入《油类记录簿》。(2)机舱人员应熟悉残油(油泥)舱、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位置、容量、测量孔、透气
孔以及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3)机舱舱底水高位报警及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污油水舱)高位报警,要定期进行功能性试验,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出现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进行处理。(4)驳运残油、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污油及舱底水时,要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5)船舶抵港前,三管轮应测量记录残油(油泥)舱污油、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油污水数量,并报告轮机长。5.2.9机舱污油(油泥)
和含油舱底水的到港处理1)船舶到港后,如机舱污油(油泥)或含油舱底水较多,应由海事机构认可接收机构回收,回收后轮机长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从接收人员处取得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
污染物接收单证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将污染物接收单证附于
《油类记录簿》中备查。”2)机舱渍油碎布、固体状油渣应放入船尾部“黑色”标记的容器中。6.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6)《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MEPC.107(49)决议批准)。船舶操作须知机舱油污水处理须知xxx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0日
献花(0)
+1
(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