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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 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0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商标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 作规程。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师(微信号:rishenglin)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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