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2021-12-30 | 阅:  转:  |  分享 
  
自序(一)逻辑在律师执业10年之后,我不断地思考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错案?我觉得这是一个思维方面的问题,可是找不到思维学这门课程。我想起
了初中时期就读过的推理小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于是到书店重新购买了这套小说开始阅读。福尔摩斯的故事当中确实有大量的侦探智慧也有少
量的错误教训,但是仍然找不到规律性的东西。于是我开始阅读谋略小说《三国演义》,结果也是一头雾水。我又觉得《周易》应该是关于智慧的书
籍,于是开始阅读《周易》。想不到《周易》有很多版本,彼此之间互不相同,好像都有一定道理,又好像都没有说透彻。期间我还阅读了一些类似
于思维故事的趣味读物,觉得这些东西都不能给人以智慧的答案。最后我终于想起了以前学过的逻辑学,难道逻辑学就是关于智慧的学问吗?我怀着
崇拜的心情开始仔细地重新阅读金岳霖先生的《形式逻辑》,想从中寻找到智慧的方法。这一读不要紧,还真的读出了点味道。不是越读越明白,而
是越读越糊涂。我竟然发现逻辑学到处充满了矛盾和错误。我一遍又一遍地仔细阅读、前后对照,结果疑问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多。这本《形式
逻辑》阅读的次数不会少于50次,空白之处密密麻麻地写满了笔记。“读书破万卷”绝不敢说,但是这一卷书确实是读破了。我甚至考虑过重买一
本书,以在空白之处写下更多的笔记。《形式逻辑》的错误并非金岳霖自己造成,而是传承自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体系严谨、内容丰富,作为
一部教材来说,要胜过柯匹和科恩的《逻辑学导论》、赫尔利的《逻辑学导论》。后面二者趣味性有余而知识性不足,其实我非常喜欢《形式逻辑》
的文笔和结构。逻辑学的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缺乏体系和违反语文。我一向认为,在亚氏逻辑中有两个东西最重要,一个是三段论方法,一个是体
系方法。然而逻辑学本身仍然在多处缺乏体系。逻辑学有两大部分,一个是演绎法,一个是归纳法。两种逻辑由不同的学者提出,二者之间泾渭分明
,老死不相往来。现代逻辑则基本上在复合陈述中展开,与传统逻辑又是另外一套体系。概念、命题出现在演绎法中,归纳法就几乎不说。而因果陈
述出现在归纳法中,演绎法几乎不说。演绎法的所有句式都用包含“是”的句子(是字句和强调句“是……的”句)来表示,归纳法就不用包含“是
”的句子;或者说,演绎法就有句子的标准化,归纳法就没有。在演绎法的概念中,主项和谓项就有内涵和外延,量项和联项就没有。演绎法使用三
段论,归纳法就不用;演绎法分为性质推理和关系推理,归纳法就不分;演绎法用文恩图来表示,归纳法就不用;归纳法有观察和实验、分析与综合
、分类与整合的逻辑方法,演绎法就没有。违反语文之处表现在演绎法包含“是”的句子。日常语言中很少包含“是”的句子,演绎法却当成唯一的
句式。日常语言中很少包含“所有”、“有的”这样的副词,演绎法却每个句子都有。还不要说“是”、“所有”、“有的”这些词的用法完全背离
了语文的含义。复合句至少有10种类型,演绎法却只讨论假设、选择和并列三种句式,其余的复合句竟然看成并列句。建立在这些错误之上的逻辑
学只能是错误的学问。我把逻辑学的体系进行了调整。逻辑学的体系可以是这样的:把“概念——陈述——推理”的层次作为逻辑学的基本框架,每
一个层次中都分成性质和关系、肯定和否定、必然和可能、简单和复杂、单纯和复合的分类。概念有如此分类的概念,陈述有如此分类的陈述,推理
也有如此分类的推理。概念有性质概念和关系概念、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必然概念和可能概念、简单概念和复杂概念、单纯概念和复合概念,陈述
有性质陈述和关系陈述、肯定陈述和否定陈述、必然陈述和可能陈述、简单陈述和复杂陈述、单纯陈述和复合陈述,推理也有性质推理和关系推理、
肯定推理和否定推理、必然推理和可能推理、简单推理和复杂推理、单纯推理和复合推理。在“概念——陈述——推理”的纵向体系中,就有内在的
联系。在概念体系中,我把词性与概念基本对应起来,几乎每一种词性都有逻辑意义。名词、动词、形容词是概念,副词、数词、量词、介词、连词
都是概念,但叹词不是概念,而且概念类型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在陈述体系中,不必把其他句式都转换为“是字句”和“是……的”句式,任何句
式都具有逻辑意义。只要是规范句式就可以讨论,不规范句式倒是可以转换为规范句式,这样就便于讨论。在推理体系中,归纳法、演绎法和回溯法
都是三段论,三句话位置的不同就导致推理类型的不同。在推理的横向体系中,也就有内在的联系。我经常使用“思维实践”这个词,虽然想和做看
上去好像是两回事,但我觉得研究思维要多从实例中总结。我非常注重举例方法,归纳法、演绎法和回溯法各有经典实例可供理解。归纳法的经典实
例就是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表的故事,演绎法的经典实例就是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回溯法则是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门捷列夫运
用归纳法把当时已经发现的63种化学元素按照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拼在一起,制成一张表,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化学元素周期表。有人甚至把元
素周期表称为“化学帝国的第一部宪法”,这种赞美实在是至高无上的荣誉。《几何原本》完全是演绎法的汇编,福尔摩斯探案故事则几乎是回溯法
的汇编。“欧几里得建立了人类历史第一座宏伟的演绎推理的大厦,利用很少的自明公理、定义,推演出四百余个命题,成为人类理性的丰碑。”“
欧几里得是第一个将三段论应用于实际的知识体系构建的人,他铸造了一部完整的逻辑演绎体系。他构成了希腊理性最完美的纪念碑,他的贡献就像
太阳一样光辉。”福尔摩斯的故事全部都是以逻辑推理的方法展开,《血字研究》甚至直接使用《演绎法》作为小标题。小说反复地用大故事和小故
事介绍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甚至提出了“倒推法”这种推理方法。这三种思维实例对于我们理解思维形式有很大的好处。这本书适合没有学过逻辑
学的人阅读。逻辑学是一门充满谬误的学问。没有学过逻辑学就不会受到那些逻辑学的错误知识的误导,而能够平心静气地思考问题。思维是人人皆
有的本能,因此人人皆可讨论思维。这本书也适合学过逻辑学的人阅读。逻辑学是教人思维的学问,学过逻辑学的人也许更能够批判思维,发现真正
的思维规律。(二)法律逻辑逻辑学是纯粹理性的学问,本来无须关心其是否具有实用性的问题。科学就是科学,并不以具有实用性作为标志。而且
其不具有实用性也许只是由于人类智力的浅薄而暂时看不到而已。尽管如此,我还是宁愿相信“读书而无用,则书等于废纸”的格言。逻辑学不能仅
仅作为象牙塔中的学问,而是一定要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用武之地。在这个体系中已经包含了对于“什么是错案”的思维方法,而且这种真假判断的方
法并不是这个体系的全部内容。把逻辑学理论运用到专业领域,最经典的要数欧几里得《几何原本》。就连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和斯宾诺莎
《伦理学》,也在结构上刻意地模仿《几何原本》。但这三本书都不是逻辑学著作,不能称为数理逻辑、物理逻辑和伦理逻辑,顶多可以看成是这些
领域的应用逻辑。柯南道尔《福尔摩斯探案集》在结构上没有模仿《几何原本》,却在内容上更像是逻辑著作。要说专业逻辑,这几本书不可不注意
。如果说《福尔摩斯探案集》是侦探逻辑的话,是否可以看成是法律逻辑呢?那要看你从什么角度去分析。这部小说通篇几乎没有出现过一句法律条
文,怎么能称为法律逻辑呢?如果把法律思维看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部分的话,那么《福尔摩斯探案集》完全是认定事实的推理,也就是法律
思维的生活逻辑。福尔摩斯的身份非常类似于警察的身份,福尔摩斯的思维非常类似于警察的思维。任何领域的专业逻辑,都不可能完全使用该专业
的逻辑,总是表现为生活逻辑和专业逻辑的混合形式。就法律逻辑而言,不可能完全使用纯粹的法律逻辑,总是表现为生活逻辑和法律逻辑的混合形
式。在概念方面,表现为生活概念和法律概念的混合形式;在陈述方面,表现为生活陈述和专业陈述的混合形式;在推理方面,表现为生活推理和法
律推理的混合形式。这是任何专业逻辑的显著特点,也是法律逻辑的显著特点。运用这种逻辑学体系来分析法律思维,与当今流行的方法比较起来至
少有三个重大改变。一个是人们众所周知的司法三段论的唯一形式就是演绎法中的性质肯定演绎推理,其实这只是法律逻辑中适用法律的推理的常见
形式。人类的推理形式一共有20种,性质肯定演绎推理只是其中之一。我们在本书中将有幸看到另外19种形式的面貌。认定事实的推理反而大量
使用回溯法,只在极少的时候使用演绎法。这就丰富了法律逻辑的内容。另一个是在刑事案件中广泛采用的印证规则,不同证据共同指向相同的法律
事实,由此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这种证据认定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结论可能真也可能假。还有一个是认定事实的真假判断,提出了各种逻辑方法。
包括信赖方法、情理方法、细节方法、关联方法、印证方法。这些方法可以用来确定证据的真假,从逻辑方法的角度丰富了真假判断的种类。与真假
判断相对应,还提出了对错判断和好坏判断。真假判断和对错判断都属于是非判断,多少判断和好坏判断属于程度判断。实际上,本书分析了法律逻
辑的所有形式,并不局限于这三个问题。(三)错案错案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那些刑事诉讼中的错案,尤其是杀人案的错案或者判处
死刑的错案,总是能够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错案有两种:客观错案和法律错案。客观错案就是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吻合,法律错案就是裁判结果
与法律事实不吻合。错案的评价标准只能是法律标准,而不能是客观标准。借钱而不打字据,从而导致法院判决出借人败诉;或者还钱而不撤字据也
不打收据,从而导致法院判决还钱人败诉。这种判决虽然与客观事实不吻合,却不能视为错案。普通人非常容易用客观标准来看待错案,尤其对于刑
事案件更明显。确实犯罪而法院判决无罪这还不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确实无罪而法院判决有罪这就非常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
实际上就是客观错案。这其实说明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标准不能自行其是,必须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尤其是杀人命案和死刑案
件更是如此。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应该倾向于不认定犯罪的证据。人们总是把发生错案的原因归咎于刑讯逼供。实际上,民事案件也有错案,总不
至于也有刑讯逼供吧。只不过民事案件的错案不那么引人注目而已。行政案件也有错案。而且刑事案件中的错案也不总是杀人命案或者判处死刑,那
么一般的刑事案件也会存在错案。把刑讯逼供看成造成错案的唯一原因,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造成错案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应该从思维上
去寻找原因。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思维出现了错误,思维错误可能发生在概念错误、陈述错误和推理错误的任何方面。只从推理的角度来说,
思维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使用真假判断出现了
错误。另一个方面是对于间接证据使用推理出现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适用程序法律错误,另一个方面是适用实体法律
错误。由于真假判断中要大量使用可能判断,这就造成认定事实总是带有可能性的色彩。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也有思维上的错误,那就是对于刑讯逼
供形成的虚假证词信以为真,不善于发现其中的虚假之处。没有刑讯逼供的错案也有思维上的错误,那就是对于没有刑讯逼供的虚假证词信以为真,
不善于发现其中的虚假之处。总而言之,不善于真假判断以假为真作出错误判断才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虚假陈述与刑讯逼供并无直接关系,不能
说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就一定虚假,没有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就一定真实。只能说刑讯逼供非常容易出现虚假陈述。所谓“捶楚之下,何求
不获;虽皋陶听之,犹谓死者有余辜。”(《渊鉴类函·冤狱》)供述者为了尽快摆脱皮肉之苦会在情急之下说出本来就知道的实情,也会在情急之
下说出本来就不知道的谎言。刑讯逼供的危害不在于一定说假话,而在于说假话的可能性较大。刑讯逼供的危害在于取得证据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
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是法定调查方法之一,就以《唐律疏议》为例来说明。首先,刑讯有前提。《唐律疏议》第476条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
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決,事須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如何“必先以情”呢?该条引用“狱官令”解释道:
“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可见,刑讯的前提是通过证据不能判断的疑案。如果根据现有证据可以
确定案情,则不必拷掠。“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谓会赦移乡及除免之类。”其次,
刑讯有限制。第477条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对于官吏违反规定拷掠
者,要予以处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再次,刑讯不限于被告。第478条
规定:“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盜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被水火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取保並放。违者,以故失论。
”最后,对于刑讯的部位也有规定。第482条:“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究竟什
么是“不如法”呢?《唐律疏议》再次引用“狱官令”解释:“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
背、腿分受者,听。”把刑罚和拷掠合并起来进行规定。不符合这种规定者,就是“不如法”,官吏要受到处罚。如果认为古代断案不分青红皂白,每案必打、人人都打,那实在是肤浅的认识。那么,古代刑讯的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在古代调查手段非常有限,在穷尽所有证据以后案件仍然可疑,这才能使用刑讯。官吏不能对于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一概认可,而是要与已经取得的证据互相对照、反复参验。另外,我们还应该知道,古代还允许存在疑案。对于疑案不能决断者,通过拷掠被告和原告仍然无法决断者,“拷滿不承,取保放之”,“拷滿不首,取保並放”,这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理由并非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一定虚假;禁止刑讯逼供,这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嫌疑人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违法证据应该排除,这是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上的理由。既然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可靠,那么刑讯逼供又有什么用呢?这才是禁止刑讯逼供的思维上的理由。郝增明2015年7月13日
献花(0)
+1
(本文系建喜图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