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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富余水深管理须知
2022-01-01 | 阅:  转:  |  分享 
  
1目的旨在规范公司对船舶安全航行的管理,确保船舶在安全的富余水深的水域内航行,为船舶的安全营运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适用范
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对富余水深的管理。3.定义3.1富余水深(UKC):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
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船舶在浅水航行时,为保证船舶安全和航行畅通,应使水深超过实际吃水并保持有一定的安全余量,这个安全余量就
是富余水深;3.2船体下沉量(S):当船舶航行时,会引起吃水的增加,这种吃水的增加称为船体下沉量,浅水航道航行下沉量尤为明显。4.
职责4.1船长:负责执行富余水深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2值班驾驶员:负责履行船长下达的富余水深的相关规定。5.
实施步骤5.1一般规定5.1.1当航程中图注水深小于1.5倍吃水或全速前进富裕水深(UKC)小于2米时,必须考虑富裕水深
(UKC)。5.1.2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或河床)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
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5.2富余水深(UKC)计算富余水深=经改进的海图控制水深(海图最小控制水深+根据潮汐表推算的当时当地的海
图基准面上的潮高)-最大航行吃水(船舶吃水+横倾改正+船体下沉量)。5.3确定富裕水深应考虑因素5.3.1船长在考虑浅水水域航
行时所需最低限度的富余水深时,要求船体的任何部位都具有不会与海底相接触的安全间隙,必须考虑以下因数:(1)海图水深的测量误差,
国际上测深的误差标准为:◆水深0-20米,允许误差0.3米;◆水深20-100米,允许误差1.0米;(2)当时当地
的基准潮高的误差;(3)大气压变化对海平面高度的影响,每变化1HP,水位相应变化1厘米;(4)直线航行时会导致船体的下沉;
(5)海水密度的变化;(6)波浪使船体产生纵摇、横摇、垂荡而引起船舶吃水的变化;(7)考虑硬性底质与软性底质的差异,富
余水深在岩石底应估算入60厘米,在砂底应估算入30厘米;(8)河流、或潮流、或风浪大的航道,局部海底起伏状况会因泥沙走动而变
化;(9)考虑为操作船舶而抛下的锚的高度;(10)考虑主机冷却水的吸入口;(11)为船舶能得到有效和安全的操纵而需要的富裕
水深。5.3.2浅水中船舶和海床间的水流影响会导致船舶的船体下沉和基于方形系数的变化,这会导致船舶富余水深的减少。尾下沉与船舶
速度的平方成比例,即减少一半船速,尾下沉影响会减少至四分之一。5.3.3船体下沉量信息必须用作对航行计划有帮助的信息,它不
能被用作一种减少安全余量的方法。5.3.4船舶应每航次在制订航行计划前对本航次的船体下沉量进行计算,具体按附录1“船体下沉量
计算表”的要求进行计算。5.3.5在确定所需的富余水深时,以上的因素应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地相加,应更加谨慎地去考虑其他可能的
因素。5.4公司对富余水深最低要求5.4.1船舶在靠泊或单点系泊时的最小富余水深:船舶最大型宽的1.5%或0.4米,取大者;5
.4.2船舶在港内的富余水深:60CM或船舶本航次吃水的10%以上,取大值;5.4.3船舶在航道内的富余水深:1M或以上;5.
4.4船舶在开敞水域时的富余水深:2M或以上;5.5如果当地富余水深规定与公司要求不一样时,应该遵照更高要求的规定。5.6
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余水深:(1)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4米;(2
)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5米;(3)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7米;(4)
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8米;(5)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6)载运危险货物的,富余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5.7富余水深不足时处置5.7.1当船长经过
综合考虑后,确认船舶的富余水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合理调整船舶吃水,尽量减少船舶首尾吃水差,使船舶在驶经浅区时基本
保持平吃水和无横倾;2)驶经浅水区时应尽可能降低船速,以维持舵效的速度行驶,减少船体尾下沉影响;3)计算潮高仅当在可行的高水位时通
过浅水区域;4)通过公司海务主管或代理向航道部门了解最新航道、水文资料,必要时申请航道船护航;即使采取了以上措施,但仍不能满足上述
富余水深的要求时,船长应要求船东或租船人改驶安全港口。5.7.2在任何港口和码头,船长发现泊位没有足够的水深供该船安全系泊,必须
用一切有效手段通知船东、租船人和公司。在任何港口和码头,船长对所靠泊位是否有足够的水深以保证安全系泊有疑虑时,靠泊后的第一时间船长
必须安排人员检查船舶四周的水深,所测水深必须立即发送给船东、租船人和公司。5.7.3公司海务部收到船舶富余水深不足报告后,应向船舶
提供相应指导意见供船长参考。6.记录6.1船舶发现富余水深不足时,由船长在航海日志重大记事栏中予以记载;6.2船舶向公司海
务部报告富余水深不足时,记载在《GMDSS无线电日志记录》ZHRD-04-02中;岸基向船舶提供富余水深不足的指导意见由岸基相关通
话人员记载在《船岸日常通信记录簿》ZHRD-04-03中。7.附录船体下沉量计算表ZHRD-32-01附录1编号:ZHRD
-32-01船体下沉量计算表船名:速度压载状态平均吃水(米)CB=部分装载平均吃水(米)CB=满载平均吃水(米)CB=不受限浅水
受限浅水不受限浅水受限浅水不受限浅水受限浅水456789101112备注:1.船体下沉量计算公式当船舶在不受限的浅水区域航行时,
船体下沉量(S)的估算公式:S=0.01×CB×V2当船舶在受限的浅水区域航行时,船体下沉量(S)的估算公式:S=0.02×CB
××V2CB(方型系数)〖从各轮配置的船体图纸“静水力曲线表”中查得,也可以用以下公式估算:CB=船舶排水体积(立方米)/两柱间
长(米)×船宽(米)×吃水(米)〗;V(船速)(节);S(下沉量)(米)。2.该表由船长计算并保存五年。船岸综合管理须知船舶
富余水深与船体下沉量管理须知版号:1.0文件号:ZH-32页号:1/4船岸综合管理须知船舶富余水深及下沉量管理须知版号
:1.0文件号:ZH-32船岸综合管理须知船舶富余水深与船体下沉量管理须知版号:1.0文件号:ZH-32页号:3/4船岸综合管理须知船舶富余水深与船体下沉量管理须知版号:1.0文件号:ZH-32船务有限公司生效日期:2017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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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