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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交通)》合同管理 五、工程监理合同及管理
2022-01-19 | 阅:  转:  |  分享 
  
合同管理基本知识点

知识点一:监理合同特点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2)监理合同的客体(即标的)是智力服务。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物是智力服务。(3)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知识点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引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附件三:公路工程分级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1.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2.桥梁工程 特大桥 大桥、中桥 小桥、涵洞 3.隧道工程 特长隧道、长隧道 中隧道 短隧道

1.特殊独立大桥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项目 2.特殊独立隧道 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3.公路机电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

水运工程分级标准

序号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1 沿海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 吨级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吨级 ≥30000 10000~30000 <10000 2 内河港口工程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3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4 航道工程 沿海 吨级 ≥30000 10000~30000 <10000 内河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5 修造船水工工程 船坞 船舶吨级 ≥10000 3000~10000 <3000 船台、滑道 船体重量 ≥5000 1000~5000 <1000 6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米) ≥6 <6 7 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沿海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6000 2000~6000 <2000 内河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4000 1000~4000 <1000

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甲级监理资质(总监办中心实验室) 丙级监理资质(驻地实验室)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10.钢材、焊接试验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引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结束

知识点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主要内容:(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用条件;(4)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合同事项管理。【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年版)同时废止。《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等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年版)第四章第一节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

知识点四:监理合同协议书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结束

知识点五:合同双方权利委托人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监理人权利监理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1.监理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2)解除合同的权利。2.履行监理任务时所行使的权利(1)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等目标的监督控制权。(2)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3)若发生紧急情况,为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监理人在无法获得委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指令的权利。(4)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知识点六:合同双方义务【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专用合同条款:2.委托人义务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通用合同条款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通用合同条款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通用合同条款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通用合同条款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结束

知识点七:违约及赔偿责任【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结束

知识点八: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1.监理合同的生效1.5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2.监理合同的终止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当监理人出现违约情况,导致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合同终止。

3.监理合同的变更【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补充: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通用合同条款: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结束

知识点九:监理服务的费用于支付【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专用合同条款:9.1合同价格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通用合同条款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合同条款:9.2预付款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5)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通用合同条款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

专用合同条款:9.4费用结算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

知识点十:争端解决通用合同条款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用合同条款: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引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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