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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一定更节税吗?
2022-01-21 | 阅:  转:  |  分享 
  
“不征税收入”一定更节税吗?税收筹划系列课02秦梅松2020年7月讲师介绍梅松讲税听梅松讲税成税务专家!梅松简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税
务局、事务所、企业多年涉税经历,1992年于厦门大学税收专业学习,迄今已28年。科班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税收筹划1一般情况《企
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不征税收入类型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征税规定注:应与
免税收入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多数情况下不征税收入比征税收入更节税。因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纳税,同时支出也不允许抵扣
。而征税收入必须在当期纳税,对应支出若属于资本性支出,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分期扣除。相比之下不征税收入具有推迟纳税的效果。税收筹划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特殊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75%税前扣除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至第
三条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
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适用期间2018.1.1-2020.12.31因此,2018.1
.1-2020.12.31期间收到的财政拨款等专用于于研发时,按征税收入,可以按照支出的175%税前扣除,更节税。举例:梅松公司
收到500万元的财政拨款专项用于研发,该笔拨款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全部用于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梅松公司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25%。若该笔款项按照不征税收入,则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0;若该笔款项按照征税收入,则可税前扣除的支出
为500×175%=875,应纳税所得额=500-875=-375万元,可节约税款93.75万元。因此,按照征税收入更节税。注:
纳税人可不单独核算资金使得该笔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从而按照征税收入计税。需注意,发生的支付应该单独核算,否则不能加计扣除。免责说明:课程仅供学习参考,具体请以税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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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梅松讲税原创)